完善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若干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07:01目次
一、 导言
二、 承继权损失概念的讨论
三、 承继权损失的法定理由及相关问题的讨论
四、 承继权损失分类的讨论
五、 定论
一、导言
承继权损失准则直接关系到承继权损失人和其他承继人的切身利益,关于保证家庭功能的完成,宏扬法令的公正价值理念,保护友善文明的家庭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效果。我国现行的承继权损失准则首要见于1985年10月1日开端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以下简称《承继法》)第7条和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若干定见》)第9-14条和第28条之规则。近20年的司法实践标明,现行的承继权损失准则规则过于准则,简略,缺少可操作性。因而,有必要对承继权损失准则进行研究。
二、承继权损失概念的讨论
我国学术界关于承继权损失的概念,归纳起来首要有三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损失承继权,是指对被承继人或其他承继人犯有某种罪过或许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承继人,依法撤销其本来享有的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权力。”[1]“承继权的损失,是指承继人因对被承继人或许其他承继人犯有某种罪过或许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撤销其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资历。”[2]“承继权的损失,又称为承继权的掠夺,是指按照法令的规则在发作法定事由时撤销承继人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资历。”[3]
第二种观念以为:“承继权的损失,是指对被承继人或其他承继人犯有某种罪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承继人,依法撤销其原具有的法定承继权和遗言承继权。”[4]“承继权的损失是指具有承继资历的人,因犯有某些罪过或因不道德行为,依法损失承继人资历或由被承继人掠夺其承继资历。”[5]
第三种观念以为:“承继权的损失,这一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承继权损失,是指按照法令规则在发作法定事由时,法院撤销承继人的承继权或其天然损失承继权,又称为承继权的掠夺。广义的承继权的损失,包含承继权的依法被掠夺,以及其他非承继人自己的毅力所决议的原因而使承继人不应享有承继权(如被遗言撤销承继权)。”[6]“承继权的损失,是指因承继人毅力以外的原因而使其不得享有承继遗产的权力。因而,咱们这儿所谈的承继权的损失,首要包含两种状况:一是承继权因依法掠夺而损失;二是承继权因被承继人的遗言规则而损失。”[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