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政确认无效判决的正确定位和适用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7:19
承认无效判定与吊销判定之间的联系应当怎么界定是承认无效判定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把二者进行比较之后,咱们不难发现,假如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与救助的充沛程度来考虑,承认无效和判定吊销关于当事人的含义实践无多大差异;从确保依法行政准则的视点调查,承认无效与吊销判定又都是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全面否定,力求康复到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况.因而,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承认无效和吊销判定之间并非相互排挤。乃至能够说,要对“无效”和“可吊销”的行政行为进行严厉的区别,却绝非易事。那么,关于承认无效判定和吊销判定的联系,应当怎么恰如其分地予以定位呢?如前文所述,《解说》中所添加的承认判定自身便是对行政诉讼法判定办法的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当某一详细行政行为经司法检查为违法时,吊销判定仍然是法官首选的办法。以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对此问题的处理办法也很好的说明晰这一点。他们把承认无效判定视为“乘坐定时公共汽车”晚了点的吊销判定,承认无效判定与吊销判定之间是一种补偿、转化联系
对承认无效判定有了恰当的定位之后,就很有必要讨论一下它应该怎么适用。一个可行的处理办法才干体现出承认无效判定的价值地点,并且补偿现阶段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缺乏。
笔者非常附和这样的建议:内行政诉讼审判阶段,当行政行为的“无效”与“可吊销”之分没有成为一个有必要处理的问题被提出时,法院能够乃至应当将其视为可吊销的行政行为处理.这样的处理结果相同能够到达承认无效判定所要到达的意图,并且如此处理,还大大减轻了法官区别“无效”与“可吊销”的担负以及区别过错的危险。何况,在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准则化根本空白的境地下,这样处理具有现实含义。
那么,余下的问题便是,在怎样的情况下“无效”与“可吊销”之分,才会成为一个有必要处理的问题。
首要,咱们有必要建立承认无效判定共同的诉讼时效准则,即相对人恳求法院作出承认无效判定时,不受现阶段的诉讼时效准则的约束.作为候补性判定的承认无效判定理应在诉讼程序上与吊销判定有所区别,不然其完全可能被吊销判定所吸收。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无效行政行为非他,乃一类特别的违法行为罢了,若没有诉讼程序上的不同,承认无效判定完全能够为吊销判定或承认法判定所吸收,而无需其独立存在的办法.所以,当相对人在惯例的申述期限之外申述时,承认无效判定就作为一种开辟救助手法而具有存在的含义,更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以及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简言之,相对人在惯例的诉讼时效之外申述的,承认无效判定成为一种必要。
其次,假如相对人在惯例的申述期限之内申述,而又明确提出恳求法院作出承认无效判定时,承认无效判定也成为一种必要(法院检查后,确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确属无效时)。这也是由“判与诉是相对应的,判定是对诉讼恳求的回应”的理论使然。
可是,与此同时,又产生了一个不容逃避的问题。当相对人恳求法院作出承认无效判定时,由谁来举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无效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解说》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当举证职责。可是,当被告不供给依据或供给的依据无法充沛证明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时,咱们仅能够判别详细行政行为违反了法令的相关规定,却无法据此判别详细行政行为归于无效。由于,如前文所述,何为无效行政行为采纳的是“严峻且显着”说,无效行政行为内行政法学上的特别内在是比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程度愈加严峻且显着的行政行为。其外延无法包含于一般违法行政行为之中.换句话说,咱们尚不能通过被告的举证来推定详细行政行为无效。那么,证明详细行政行为无效的职责天然就落在相对人身上。许多学者对无效行政行为举证职责的分配问题都作出了充沛的证明,结果表明相对人承当详细行政行为无效的举证职责,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对此,笔者亦表明附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