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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15:38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经)[1991]61号《关于在实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第四条时应怎么对待“多个债务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在整理整理公司中,公司被吊销且资不抵债的,可视为该公司被宣告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四条的规则,破产产业不是清偿同一次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份额分配,破产债务不只包含已通过诉讼得以承认的债务,也包含未经诉讼承认的其它债务,对未经诉讼承认的债务,假如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建议无贰言,即可直接参与清偿;假如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建议有贰言,则应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第四条时应怎么对待“多个债务人”问题的请示 (冀法(经)[1991]6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实行你院(1990)法经上字第2号民事判决时,恰逢你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以下简称“10号文件”)下发,该文件第四条规则:“人民法院在实行过程中发现被实行的公司已被吊销,有多个债务人,且资不抵债的,应当托付被吊销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按照该《告诉》第六条规则实行,”经开端了解,此案被实行人归于该条规则的状况,共有11家归于同一清偿次序的债务人,我院去实行被实行人产业时,这些债务人中有3家的债务已通过诉讼得以承认并已进入实行程序;有6家已向法院申述,正在审理期间;有2家未向法院申述,应怎么对待这些债务人有以下三种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人民法院实行已收效的法律文书,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实行人实行所负责任以满意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力的行为,申请人的权力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而予以承认并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在申请人的权力没有悉数满意之前,而被实行人尚有可实行的产业时,应将被实行人的悉数能够实行的产业在已收效并已进入实行程序的法律文书所承认的债务人中按份额切割,而没有依据将没有进入实行程序,乃至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一切债务人同时在现已开端的实行程序中予以考虑。 第二种定见以为,依据国务院“68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10号文件”规则精力,已进入实行程序和正在审理期间没有结案的应同时考虑,具体办法是,被实行人所在地的法院告诉受诉法院赶快审结,然后由其一致按各债务人的债务所占份额分配被实行人的产业,未向法院申述的债务人的债务则不予考虑。 第三种定见以为,第二种定见根本可行,但为了维护一切债务人的利益,应由被实行人所在地的法院向未申述的债务人阐明状况,如其表明抛弃债务即不予考虑,如其表明建议债务向法院申述,并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述的,即应等受诉法院审结之后按最高人民法院“10号文件”一致实行。 应怎么处理,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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