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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居间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3:35
居间合同胶葛事例解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8)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女。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侯某某居间合同胶葛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查明,2007年3月2日,陈某某、欧某某与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房地产生意及生意合同》,约好陈某某在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生意方)的介绍下向欧某某(卖方)购买欧某某一切的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大街xx中心x栋Axx1房,欧某某应于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处理托付公证给指定人员,并签署相关文件,赎楼费由陈某某付出。陈某某在签署合一起交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给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估计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存入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指定帐户代为保管,如陈某某未能实行本合同条款致使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定金将由欧某某没收,如欧某某在签收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该物业售于陈某某,则欧某某须双倍返还定金予陈某某。上述合同签定的当日,陈某某付出了定金人民币2万元。2007年3月9日,陈某某依照合同约好将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付出给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并按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的指定将该金钱汇入侯某某的帐户。后因欧某某没有活跃实行供楼责任及帮忙担保公司赎楼,导致生意双方签定的合同无法终究实行。陈某某于2007年8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述欧某某,恳求判令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万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欧某某清晰表明不愿意持续实行合同,陈某某亦要求免除2007年3月2日的《房地产生意及生意合同》。陈某某以为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在明知合同无法实行的状况下仍回绝退回陈某某首期款,现已严峻危害其的合法利益。在收取首期款时,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违法操作,指定陈某某将首期款转入股东--侯某某的个人帐户。侯某某作为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的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责任。据此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1、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侯某某连带返还购房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2、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侯某某向陈某某付出首期房款10万元的利息丢失人民币22800元(从2007年8月29日暂时核算到2007年12月29日4个月,按银行同期6个月-1年利率6.84%计息,每月利息570元);3、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侯某某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
另查,侯某某是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原审以为,陈某某、欧某某与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签定的《房地产生意及生意合同》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内容不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属有用合同。合同签定后,陈某某按约好向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付出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后因陈某某与欧某某产生胶葛,陈某某于2007年8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欧某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清晰表明不愿意持续实行合同,陈某某亦要求免除2007年3月2日的《房地产生意及生意合同》,故陈某某、欧某某与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日签定的《房地产生意及生意合同》应予免除。合同免除后,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依合同收取陈某某的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应予返还给陈某某。陈某某诉请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返还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撑。但陈某某诉请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付出该首期款自2007年8月29日起的利息丢失没有法令根据,不予支撑。侯某某是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陈某某没有合同联系,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首期款是由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指定汇入的,收款收据亦是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向陈某某出具,故侯某某在本案中不承当民事责任。陈某某诉请侯某某承当连带责任的恳求,不予支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则,判定:一、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某人民币10万元。二、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恳求。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一审案子受理费人民币2756元,由陈某某承当456元,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承当2300元。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陈某某不服原审判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恳求:1、支撑其一审第2项诉讼恳求,判令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侯某某向其付出首期房款10万元的利息丢失人民币2280元(从2007年8月29日暂时核算到2007年12月29日4个月,按银行同期6个月--1年利率6.8%利息,每月利息570元);2、判令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侯某某承当一、二审悉数诉讼费。其上诉理由为:
一、一审法院确定上诉人建议利息丢失没有法令根据,驳回上诉人的利息恳求归于适用法令过错。卖方欧某某在收取定金后因房产提价而不愿意持续实行合同,于2007年6月21日向担保公司及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送达书面吊销授权的声明,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奉告此现实,并向上诉人供给卖方吊销授权托付声明的复印件。一起,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已就卖方欧某某不愿意持续实行合同的违约现实向上诉人出具状况阐明。但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为了其本身利益,回绝交还金钱。为此,上诉人于2007年8月25日向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经过特快专递方法寄送《退款奉告函》,要求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在收到信件后3日内退回陈某某的10万元首期款,但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仍回绝退回首期款,歹意占有上诉人的巨额资金,形成上诉人利息丢失现实清楚,因而,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建议利息丢失的恳求归于适用法令过错。
二、侯某某使用其作为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特别身份位置,为个人意图,移用上诉人10万元金钱,原审法院却确定上诉人与侯某某没有合同联系,驳回上诉人要求侯某某承当连带责任恳求,归于确定现实过错,导致适用法令过错。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为二手房地产生意公司,其责任是为二手房的生意双方供给房产交易居间服务,收取佣钱,关于客户保管在其处的房款不得移用,更不能要求上诉人将首期房款存入侯某某的个人账户。上诉人在提起一审诉讼时已恳求产业诉讼保全,并供给包含上诉人将10万元转入侯某某的银行账号在内等多个银行账号的产业头绪,但却因侯某某现已将一切金钱都挪作他用而被搬运一空,导致一审法院无法保全产业成功。因而,侯某某歹意移用、搬运上诉人的房款的现实清楚,并终究导致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无法如数交还上诉人的10万房款。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则,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责任。
本院二审承认原审查明之现实。
另查明,陈某某与欧某某、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房屋生意胶葛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215号民事判定,该判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收效。
本院以为,陈某某与欧某某、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签定的《房地产生意及生意合同》合法有用,该合同未能实行,现已本院(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215号民事判定承认。因为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在该判定收效后,占用陈某某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无合同根据和法令根据,因而,应向陈某某付出占用该10万元期间的利息,原审不予支撑不妥,应予纠正。关于三方合同胶葛经法院判定前之利息不予支撑,原因为三方合同对此未予约好。故陈某某上诉理由部分建立,本院予以支撑,但利息核算应于2008年8月12日起计。因为侯某某并非本案合同争议主体,其不能成为返还首期款或付出利息的责任人,陈某某恳求由侯某某负连带责任无据,不予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保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定第一项。
二、改变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定第二项为: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陈某某付出10万元的利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从2008年8月12日计至清偿10万元时停止。
三、驳回上诉人陈某某其他诉讼恳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512元,由深圳市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承当。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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