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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0:37
我国实施的是二审终审制,假如当事人对公民法院一审判定不服的,是能够提出上诉,发动二审程序的。此外,关于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文书,还能够发动审判监督程序。那么,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差异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差异
1、审理的目标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它既包含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定和裁决,也包含第二审判定和裁决;既包含正在履行的,也包含现已履行结束的;而二审程序的目标只限于没有发作法令效力的第一审判定和裁决。
2、提起的理由不同
处于保护收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法令有严厉的约束,有必要是通过有权的公民法院或许公民检察院仔细检查,有较充沛的依据和理由确定收效裁判确有过错;而二审程序只需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管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沛,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有必要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3、提起的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没有法定期限约束,只需发现收效的判定和裁决确有过错,依据脚踏实地,有错必纠的精力,随时发现,随时纠正,任何时候都能够提起。当然,假如原判错将有罪判为无罪而需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应受刑法规则的追诉时效期限的约束;而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有必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二审法院不予受理。
4、审理的法院不同
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子的法院,既能够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能够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而有权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子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5、量刑准则不同
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子,相当于从头审理,不管提起的主体怎么,审理后量刑时,依据现实和法令规则,既可加剧,也可维持或减轻;而二审程序审理后的量刑,假如是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须适用上诉不加刑准则,只能维持原判或减轻惩罚,而不能加剧惩罚。
6、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为最高公民法院、上级公民法院、各级公民法院院长(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决议)以及上级公民检察院、最高公民检察院,提起申述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构成提起主体;而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则包含由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赞同的近亲属、辩护人以及同级公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可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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