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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违约 承揽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1:55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款人对已占有债款人产业的动产,在债款未能按期取得清偿时,留置该动产和完结债款的权力。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留置权是一种从权力,它以担保债款完结为意图。②留置权归于他物权,留置权人有权从留置的债款人产业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力。③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法,它依法令规则而发作。《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定做人应当依照约好的期限付出酬劳。对付出酬劳的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定做人应当在承包人交给作业效果时付出;作业效果部分交给的,定做人应当相应交给。”一起,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定做人未向承包人付出酬劳或许资料费等价款的,承包人对完结的作业效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依据本法及我国其他法令的有关规则,承包人行使留置权应当契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1)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实行付出酬劳、资料费等费用。在承包人完结作业后必要的期限内,定做人未实行付出酬劳、资料费等费用的,承包人能够留置该项作业效果。(2) 承包人合法占有本承包合同的作业效果。依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留置的产业是债款人依照合同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因而,承包人留置的作业效果,应当是依据本承包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做人的动产。假如承包人现已将作业效果交给给定做人,也就是说该作业效果已由定做人占有,承包人就无法完结留置权。承包人怎样行使留置权呢?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则,加工承包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留置权。付款期限届满时,定做人未向承包人付出酬劳或许资料费等价款的,承包人有权留置作业效果,并告诉定做人在2个月的期限内付出酬劳以及其他敷衍价款,定做人逾期仍不实行的,承包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将留置的作业效果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该项作业效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规模包含定做人未付的酬劳及利息,承包人供给资料的费用,作业效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以及承包人的其他丢失等。作业效果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定做人敷衍款额的,归定做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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