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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案件中能否执行未被起诉的债务人的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3:07
【案情】宋某向钟某告贷9万元用于运营,由张某对宋某的告贷进行了连带担保。因为宋某运营不善,没有才能归还钟某的告贷,钟某要求张某归还被拒,申述到法院,申述时,因债款人宋某其时没有实行才能,故钟某只申述了担保人张某,法院判定被告张某归还原告钟某9万元担保告贷。判定收效进入履行程序后,履行人员在履行中意外发现宋某名下有一辆小轿车。法院能否直接追加债款人宋某为被履行人和履行其产业?【分岐】能否直接追加债款人宋某为被履行人和履行其产业?第一种定见以为,可在履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宋某为被履行人,能够直接履行宋某的产业。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钟某在申述建议其债务时,现已抛弃了向债款人钟某建议权力,而其民事权力一旦抛弃,就不能再建议。对同一现实,法院不能一起作出两份判定。第三种定见以为,不能直接追加债款宋某作为被履行人和履行宋某的产业,本案因有新的现实,应当告诉恳求履行人钟某另案申述宋某,通过审判程序处理后再另案履行,不然驳夺了债款人宋某的上诉权。【管析】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本案中尽管宋某是本案原告钟某的债款人,但他同原告钟某之间的债务债款联系未通过审理程序加以承认,没有收效法律文书支撑,并且也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中所规则的追加被履行人的法定条件。所以直接履行宋某是不正确的。原告钟某申述被告张某的案由是告贷担保合同纠纷,恳求法院判定张某承当的也仅仅担保责任。钟某并未抛弃其对债款人宋某的债务,只要在诉讼时效内,钟某能够先恳求诉讼保全,查封宋某的车辆,再从头申述宋某,案由应该是告贷合同纠纷。并且担保人张某在实行了自己担保责任后相同对债款人宋某享有追偿权。作者:萍乡中级人民法院 康红上栗县人民法院 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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