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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04:27

土地运用权典当应具有哪些条件
在我国土地运用权人作为债款人(典当人),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不搬运土地的占有,而将其土地运用权作为债款的担保,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典当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运用权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令行为。
土地运用权典当是指土地运用者(典当人)以其合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以不搬运占有的方法作为典当产业向债款人(典当权人)实行债款作出的担保行为。典当权人不对典当土地运用权直接占有运用,持续由典当人运用并收益。土地运用权被作为告贷的担保,假如典当人在告贷合同期满后仍不能偿还告贷,土地运用权将转归典当权人一切,或许由典当权人按法定程序处置。因为土地开发时间长、告贷数量大且危险较大,因此银行往往要求告贷人将土地运用权或房地产作典当,以躲避告贷危险。
土地运用权典当除了具有一般产业典当权的法令特征,如典当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以清偿债款为意图,具有不可分性、附特点以外,还具有其特有的法令特征。
(1)用于典当的土地运用权有必要是经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法获得的合法土地运用权,并且是已处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运用权。
(2)土地运用权典当设定自身并不发作土地运用权搬运,即土地运用权典当后,土地运用者可持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要在债款不能实行时,典当权人才干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土地运用权,此刻土地运用权才发作搬运。
(3)土地运用权典当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典当。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典当时,其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也随之典当,也就是说,土地运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有必要一起典当。
(4)土地运用权典当不得违反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则。
(5)土地运用权人将土地典当后,并不损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运用权时,应奉告典当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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