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4:26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别问题代位权诉讼是债款人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实体权力和诉讼权力。由于其主体的代位性,它具有一般诉讼案子所没有的特色。因而对诉讼程序有不同的要求。1.代位权诉讼中,一般不宜调停或宽和法令赋予代位权人行使债款人的权力,意图是保全债款人的债款,该权力有管理权的性质。原告不只应尽到仁慈管理人的留意责任,并且原则上只能行使权力,不能私行处置权力行使权力是使权力的内容得到完成处置权力是将权力转让、扔掉或使其受到限制。因代位权归于管理权,任何一种处置方法都或许违反被代位人的毅力,假如答应原告随意处置被代位人的权力,不只简单危害被代位人乃至第三人的利益,并且会造成对买卖次序的损坏。故代位权诉讼的原告的处置权应当是有限的,凡触及实体权力的处置,原告不宜施行,也不能与对方达到宽和或调停。与对方达到调停或宽和协议,实践是将部分的实体权力抛弃,即处置权力的一种方法。被代位人参与代位权诉讼,自愿与对方宽和或达到宽和协议,只需于代位权人权力的完成无碍,理论上是能够的,但被代位人未参与诉讼的场合,代位权人不得与对方宽和或达到调停协议。2.次债款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理论上说,代位权诉讼是债款人依据法令规则代位行使债款人的权力,代债款人提申述讼,是法定的诉讼担任。因代位权人接受债厂务人的责任,也无法代债款人实行责任,故代位权人不能作为反诉的目标。若追加债款人参与诉讼,把反诉与代位权诉讼兼并审理,很或许导致案情的复杂化,不符合诉讼功率的要求,且债款人有或许与被告勾结,阻碍代位权的行使。3.次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能够建议其对债款人的抗辩,但不能建议对代位权人的抗辩《合同法解说(一)》第18条第1款规则:“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能够向债款人建议。”该抗辩包含在代位权诉讼前发作的抗辩事由,也包含在代位权诉讼后呈现的抗辩事由,如次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主意向债款人实行债款导致债款人的权力消除等。但次债款人不能以代位权人与其之间没有法令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也不能以其与代位权人之间的法令关系作为抗辩事由。由于代位权诉讼,实践上是债款人行使债款人的权力,法院审理的是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法令关系;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其他法令关系,与代位权诉讼没有牵连。故次债款人不能以其与债款人之间的法令关系所发生的对立债款人的抗辩事由,对立债款人。该抗辩事由应由次债款人另行向债款人建议。如债款人甲代位债款人乙申述次债款人丙,丙只能以对乙的抗辩事由对立甲,而不能建议对甲的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