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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错误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1:15
咱们知道,假如行政相对人以为行政机关侵略自己权益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需求主体,那么,假如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过错怎样处理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原告王某从被告江西某某实业开展公司处购买商品房门面一套,购房款合计280000元,原告王某现已付出购房金钱220000元。同月,原告与被告签定一份房子租借合同,约好自2010年至 2014年为期五年,店面租金每年为20000元,前三年租金抵扣原告未付清的购房款,第四年和第五年的租金按合同约好由被告每半年一次性付出半年租金 10000元,2013年被告按期付出租金,而2014年一年租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成心延迟,不予付出,故原告王某申述至法院,要求被告江西某某实业开展公司偿还一年租金20000元。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江西某某实业开展公司于2013年现已刊出,企业称号改变为江西某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案中,原告申述被告主体过错,庭审中,原告请求改变被告是否可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怎么处理此类情况?
【法令解读】
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述条件的规则,有必要具有清晰的被告,即申述时,被告姓名或称号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令赋予了原告挑选被告的权力,原告确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挑选不妥或挑选过错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当败诉危险。本案中,被告主体过错,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申述。当然,原告能够另行改变被告后再行申述。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答应原告改变被告,更正过错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笔者以为是不答应的,由于改变被告则意味着承当职责主体的完全改变,意味着案子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该答应更正过错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申述。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子中,许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称号书写过错,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以为不能一概以被告主体过错驳回原告申述,假如一概驳回申述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本钱。笔者以为,假如在案子中,被告的地址精确,联系方式无误,并且并没有由于称号过错导致法院送达过错,结合案情,案子的法令关系的指向与实践的权力义务承当者具有唯一性,此刻法院能够确定此系原告笔误,能够答应原告直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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