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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03:11
1986年8月14日,我国发布并施行了《著名商标确认和办理暂行规则》。这一规则清晰了确认与办理著名商标的主旨、界说、必备条件、确认规范和确认程序。
著名商标的法令特征
著名商标与一般的商标比较,有它自己所特有的专属独占性特征,首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逾越地域规模的独占权
这是指著名商标的独占权,不是一般法令意义的商标专用权,而是逾越本国规模、在世界各国(至少是巴黎条约成员国)都得维护的独占权。也便是当某项商标在注册国或运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确认为著名商标时,假如另一商标构成对该著名商标的仿制,且用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则应回绝或吊销其注册,并制止运用。这些规则,也适用于首要部分系假造、仿冒或仿照另一著名商标易于形成混杂的商标。这可以称之为“相对维护主义”,现已为大陆法系各个国家所选用。不少英美法系的国家选用的是“肯定维护主义”,即著名商标所有人,不只要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在同类或相似产品上运用其著名商标,并且也有站柜台在其它全部产品上制止运用其著名商标。
2. 逾越先恳求准则的注册权
除美国等几个少量国家外,世界上大大都国家的商标注册选用恳求在先准则;外国人恳求的,还享有六个月的优先权,即相同的商标注册恳求,注册商标颁发最早恳求者。但对著名商标而言,别人虽恳求在先,也禁绝注册;即或别人经恳求已获准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也有权在必定期限内恳求吊销该注册商标。这个期限,《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规则为5年(自注册之日算起);成员国还可以自行规则恳求制止运用的期限,但只能多于5年,不能少于巴黎条约规则的最短期限;假如是归于以诈骗手法歹意取得或运用别人著名商标的,则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吊销恳求权,不受期限的约束。我国《著名商标确认和办理暂行规则》规则,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在5年内恳求吊销与其相同或近似的现已注册的商标;一起也规则对歹意注册的不受时刻约束。
3. 严厉约束的转让权和答应权
包含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都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则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和答应别人运用。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专用权在两个人之间的搬运,转让人与被转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恳求,经商标局核准布告才属有用。注册商标的运用答应,是运用答应合同签定后,由答应人报送商标局存案,即为有用。我国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还规则,经运用答应的注册商标,在其产品或馐上有必要注明被答应人的称号和产品产地,以示差异。就整体而言,典型意义的注册商标转让,比较罕见,多见之于运用答应,但对著名商标,各国均加以严厉约束,法令制止转让著名商标。关于运用答应,则采纳严厉的批阅核准准则,除两边签定运用合同外,有必要经商标局核准,并经挂号布告,才属有用,以保证著名商标的名誉。
著名商标法令维护手法
《著名商标确认和审议方法》把“著名商标”变成一种法令维护手法,采纳“个案确认,被迫维护”的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我国的“著名商标”将不再由国家安排进行批量评比确认,其专一的效果便是更好地处理商标侵权胶葛。此前,国家每年都要成批地确认“著名商标”,企业也视其为一种崇高的荣誉用来对外宣扬。由于著名商标的确认选用“被迫维护、个案处理”的准则,因而挑选适宜的案子来确认著名商标显得由为重要.对注册商标而言,别人在相同或相似产品或许服务上运用、恳求注册或许已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时,根据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即可遭到维护,相关部分不会也没必要确认该商标为著名商标,只要当别人在不相同或非相似产品或许服务上运用、恳求注册和已注册的商标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现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这种状况出现时,商标权利人才干恳求确认著名商标。因而,相同或许相似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案子不能挑选,在这种状况下,著名商标的确认恳求会被驳回;也不能挑选商标不相同、非相似或许不或许发生误认的案子,由于在这种状况下,证明误导大众的举证作业困难太大;只要挑选那种虽然产品或服务不相同或许非相似,但又或许形成误导大众并或许对著名商标权利人形成危害的案子,才干进步被确认为著名商标的成功率,一个企业即便未恳求到“著名商标”,当他的商标被抢注、仿制、仿照或被挂号成企业称号时,假如其可以证明自己的商标,就可以向商标局恳求确认自己为“著名商标”,吊销侵权方商标或企业称号注册。
商标自身的显著性也是需求考虑的要素之一。显著性较强的商标,会给顾客留下深刻印象,顾客更易于将别人运用的商标与该著名商标联络在一起,以为二者相同或近似。因而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可挑选的案子规模也就相对较宽,虽然独创性不是商标运用或注册的必要条件,但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等或其组合越共同,其显著性越强,不只简单判别是否构成仿制、摹仿或许翻译,也有助于证明或许被大众的误认,然后有利于取得著名商标确认。例如,“海尔”作为一个臆造的商标较“长城”这一被广泛运用的商标更简单取得著名商标的确认和维护。
著名商标创始于1883年的《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但什么是著名商标,《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并没有清晰规则。但是,著名商标作为法令上的一个概念,现已为世界上大大都国家所承认,虽然各国赋予它的法令意义和维护措施不相同,但著名商标这一用语已在世界规模的法令上被确认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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