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7:52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2号
现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理李鹏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处理,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及统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必要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依照下列规则能够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则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获得勘查作业区内矿藏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结规则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赞同,能够将探矿权转让别人。
(二)现已获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兼并、分立,与别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许因企业财物出售以及有其他改变企业财物产权的景象,需求改变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赞同,能够将采矿权转让别人采矿。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批阅处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担任由其批阅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批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担任本条第二款规则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批阅。
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自颁布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许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许挖掘的矿藏资源;
(二)完结规则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现已交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出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现已交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藏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规则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请求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分的赞同。
第七条探矿权或许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契合《矿藏资源勘查区块挂号处理办法》或许《矿藏资源挖掘挂号处理办法》规则的有关探矿权请求人或许采矿权请求人的条件。
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在请求转让探矿权或许采矿权时,应当向批阅处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请求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许第六条规则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藏资源勘查或许挖掘状况的陈述;
(六)批阅处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分赞同转让采矿权的赞同文件。
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构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必要进行评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价作业,由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国有财物处理部分确定的评价组织进行;评价成果由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承认。
第十条请求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批阅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请求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许禁绝转让的决议,并告诉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赞同转让告诉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处理改变挂号手续;受让人依照国家规则交纳有关费用后,收取勘查许可证或许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
赞同转让的,转让合同自赞同之日起收效。
禁绝转让的,批阅处理机关应当阐明理由。
第十一条批阅处理机关赞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告诉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力、责任随之搬运。
第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现已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下期限。
第十四条未经批阅处理机关赞同,私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挂号处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背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则,以承揽等方法私行将采矿权转给别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任地质矿藏处理作业的部分依照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规则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批阅处理机关作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探矿权转让请求书、采矿权转让请求书的格局,由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一致拟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2号
现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理李鹏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处理,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及统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必要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依照下列规则能够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则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获得勘查作业区内矿藏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结规则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赞同,能够将探矿权转让别人。
(二)现已获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兼并、分立,与别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许因企业财物出售以及有其他改变企业财物产权的景象,需求改变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赞同,能够将采矿权转让别人采矿。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批阅处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担任由其批阅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批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担任本条第二款规则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批阅。
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自颁布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许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许挖掘的矿藏资源;
(二)完结规则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现已交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出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现已交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藏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规则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请求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分的赞同。
第七条探矿权或许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契合《矿藏资源勘查区块挂号处理办法》或许《矿藏资源挖掘挂号处理办法》规则的有关探矿权请求人或许采矿权请求人的条件。
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在请求转让探矿权或许采矿权时,应当向批阅处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请求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许第六条规则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藏资源勘查或许挖掘状况的陈述;
(六)批阅处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分赞同转让采矿权的赞同文件。
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构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必要进行评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价作业,由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国有财物处理部分确定的评价组织进行;评价成果由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承认。
第十条请求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批阅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请求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许禁绝转让的决议,并告诉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赞同转让告诉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处理改变挂号手续;受让人依照国家规则交纳有关费用后,收取勘查许可证或许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许采矿权人。
赞同转让的,转让合同自赞同之日起收效。
禁绝转让的,批阅处理机关应当阐明理由。
第十一条批阅处理机关赞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告诉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力、责任随之搬运。
第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现已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下期限。
第十四条未经批阅处理机关赞同,私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挂号处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背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则,以承揽等方法私行将采矿权转给别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任地质矿藏处理作业的部分依照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规则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批阅处理机关作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探矿权转让请求书、采矿权转让请求书的格局,由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分一致拟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