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房可否转让?如何办理转让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15:55未列入可出售规模内的公房,能够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流。列入可出售规模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能够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流,但可同步进行方针购房和上市买卖。
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流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赞同,由受让人持续实行租借合同,并与出租人签定租借主体改变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流应当事前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的赞同。
别的,下列公有寓居房子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流: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所;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一切的或许在校园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清楚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没有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求落实方针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住规模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子内私行建立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许住宅成套改造方案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回收的。
除上述规则的景象外,出租人应当赞同承租人进行房子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流。
承租人欲将不行售公有住宅(即现未归入本市可出售规模的公有住宅)承租权转让须契合本市关于公有住宅差价交流的有关方针规则,这便是一般所说的“使用权房转让”(但独用成套的使用权房制止转让)。承租权转让一般应有如下几个过程:
一、签定合同。承租人转让前应征得同住成年人书面赞同,在与受让人洽谈有关转让事宜后,签定《上海市公有住宅承租权转让合同》。
二、处理咨询。承租人应持《租借公房凭据》向房子所在地的房地产买卖中心收取《上海市公有住宅差价交流咨询表》,向公有住宅出租人或出租人托付的物业公司进行咨询,出租人或物业公司应自收到咨询表的七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处理审阅。两边当事人缔结上述转让合同后十日内,应持转让合同、租借公房凭据、两边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向房地产买卖中心请求处理承租权转让审阅手续。房地产买卖中心在获得出租人或物业公司的咨询定见之日起十三日内,完结审阅作业。
四、处理存款。公有住宅承租权转让的受让方应持两边当事人已签署并由房地产买卖中心审阅盖章的《上海市公有住宅承租权转让合同》及当事人身份证证明,以转让方的史义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处理存款手续,银行收款后,开具《个人住宅特种存单》。承租人凭此向房地产买卖中心收取《准予共用住宅差价交流通知书》。
五、处理改变租借联系。两边当事人应自获得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持通知书、原租借公房凭据和当事人户籍证明等资料,向出租人处理公有住宅租借联系改变手续,换领《租借公房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