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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会员制的筹划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18:03
近年来,会员制作为一种高档营销形式而倍受我国商家的喜爱,并在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仓储式商场、专业店等零售业得到广泛运用。一般零售企业都树立消费激励机制,影响会员继续购买,给予会员必定的消费返还,添加会员的实践利益。如大部分零售企业实行了消费积分准则,用会员卡来自动记录每一次购物状况并给予积分,顾客运用自己的积分能够兑换成现金或产品。
现在咱们大部分零售企业都是将回馈给顾客的礼品或许是现金消费券(或称提货单),在会计核算核算中将其计入运营费用中。这样处理,不只形成零售企业多交纳增值税,企业每次逢税务稽察时,很简单被税务检查人员以为因为不归于答应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而导致偷漏税的确定。乃至以为企业无偿给顾客,关于顾客而言属偶尔所得,企业还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这样会给企业在涉税方面带来更大的危险。咱们设定事例剖析如下:
1.现在某企业的会员积分回馈计划
①会员累计积满199分,可换价值20元的精巧礼品一份;
②会员累计积满299分,可换价值30元的精巧礼品一份;
③会员累计积满399分,可换价值40元的精巧礼品一份;
④会员累计积满499分,可换价值50元的精巧礼品一份;
⑤会员累计积满599分,奖赏价值60元的精巧礼品一份。
剖析:因为该企业的积分返利规矩中没有清晰返利的性质是否为“出售扣头”,而是表达为“积分赠送产品”,因而有或许被国税部分解释为“无偿赠送产品”,按增值税条法令细则和所得税法令细则的规矩有必要视同出售,交纳增值税和作为企业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也即该积分扣头不能扣减产品标价的增值税销项,多纳增值税,也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形成多纳企业所得税,乃至还有或许要交代扣代缴顾客个所得税;国税部分或许依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矩》(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售扣头在计征所得税时怎么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规矩,“扣头和出售在同一张发票列明的,能够扣除”,“扣头另开发票的,不能扣除”,因为该企业会员手册中没有规矩怎么开票,也就无从阐明“扣头和出售在同一张发票列明的”,因而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都是难以获得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可。
2.主张的企业会员积分回馈计划
①会员累计积满199分,可换价值20元的扣头券;
②会员累计积满299分,可换价值30元的扣头券;
③会员累计积满399分,可换价值40元的扣头券;
④会员累计积满499分,可换价值50元的扣头券;
⑤会员累计积满599分,奖赏价值60元的扣头券。
扣头券时注明:顾客运用扣头券购物后,如需求开具发票,在发票上分行写明“货品原价、扣头金额和实收银金额”。
依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矩》(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矩:“纳税人采纳扣头方法出售货品,假如出售额和扣头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别离注明的,可按扣头后的出售额征收增值税;假如将扣头额另开发票,不管财政上怎么处理,均不得从出售额中减除扣头额。”能够以为税务局限制的扣头从税基中扣减的条件是:出售额和扣头额在同一且在发票上别离注明。据此,主张在扣头券的运用范围与原有提货单条件相同,但会员积分的回馈返利性质上却清晰归于“扣头出售”,既契合增值税和所得税法令,也契合国税总局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规矩,因而能够扣减应税出售收入以削减相应的增值税额和所得税额。
上述谋划计划不只能够应用于零售企业会员卡积分返利操作,并且还能够应用于零售企业“满即送”的促销操作计划。现在每个企业常见的满100元送30元现金券、满68元送20元百货现金券等“满即送”的促销计划,赠送出券额计入到门店促销费中,或许先列来往,再从供货商处收取金额(需扣除增值税)以平账;在财政处理大将送出的促销券全额计入出售收入并交纳增值税。但实践上,零售促销的折价,是在零售企业为扩展出售量而对产品进行变相的价格退让。依据上面的税务处理思路,咱们能够在“满即送”促销活动中,广告宣传送扣头券,而不是现金券(防止税务以为是无偿赠送),对顾客阐明此凭券等同于现金券;并奉告顾客开发票的规矩,这样在财政处理上便能够扣减应税出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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