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起火司机跳车后撞人死亡该怎么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2:48
[案情介绍]
2003年9月11日15时,在朝阳区东坝路“朝1084”号高压线杆处,巨某,杜某骑自行车在前,李某骑自行车(后乘王某)在后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行至上述地址时,适有刘某驾驭“解放”牌中型一般卡车同方向从其后方驶来。行进中车辆驾驭室司机座下方忽然起火,后发动机也着火。刘某采纳制动办法无效后跳离轿车。轿车持续向前冲去,车前部将李某、李某、巨某、杜某四人连人带自行车撞倒,形成李某、王某当场逝世、巨某、杜某受伤,三辆自行车损坏。事端后刘某弃车逃逸,于2003年9月15日到交通队投案。经判定,该车驾驭室严峻焚毁,仪表盘焚毁,左前轮制动器室衔接软管焚毁,气泵查带轮伟动带烧断,制动体系无法操作。后经职责确定,刘某负此事端悉数职责。
[不合定见]
榜首种定见:刘某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刘某作为司机,应明知假如卡车在马路上失掉操控或许会形成严峻成果,危及不特定人的人身及产业安全,其还跳离正在行进中的卡车,听任该成果的发作,形成两死两伤的严峻伤亡,其对伤亡成果存在直接成心,应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定见:刘某构成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尽管刘某应明知假如卡车在马路上失掉操控或许会形成损害公共安全的成果,可是在其采纳制动失灵,而又无法熄灭驾驭室内的大火的紧迫状况下,要求其沉着考虑跳车或许形成的损害成果实是强人所难,其片面上存在过错的心思状况,应构成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定见: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刘某在公共交通路途上,跳离正在行进中的卡车,使卡车失掉操控冲入非机动车道,形成两死两伤的严峻成果。尽管法令、法规关于在轿车着火状况下跳车形成交通事端的状况没有明文规则,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办理法令》第七条第二款:“遇到本法令没有规则的状况,车辆行人有必要在确保安全的准则下通行。”刘某的行为构成了对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准则的违背,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剖析定见]
要精确确定本案,首先要剖析行为人的片面状况,其还要在法条的适用上研讨是适用一般法条仍是特别法条。归纳全案,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即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一、在片面状况上,刘某片面上属过错,而非成心(直接成心)。
从知道要素上看,在成心违法的场合,行为人都能知道到其行为中所包含着的发作某种损害成果的必定性或或许性。在直接成心中的这种或许性是实践的或许性,即行为人明知这样做的确或许发作损害成果,又不想靠什么办法来防止这种或许性变为实践性。而行为人也正是依据这种知道,才有方案的施行某种违法行为,因而,成心违法行为人的片面知道与客观实践总是共同的。但在过错违法的场合,行为人的片面知道与客观实践却总是别离的。因为在其时的客观条件下,行为人的行为中尽管包含着发作损害成果的或许性,但行为人片面上却没有知道到,或许知道到了又轻信能够防止(即没有知道到损害成果发作的必定性),从而使片面知道与客观实践发作了别离。从本案来看,行为人跳车地址并不是在闹市区,而是在行人相对较少的市郊公路上,其对损害成果从客观而言并非是必定的。何况在严峻威胁本身生命的紧迫状况下,要求行为人对其跳离轿车或许形成的损害成果有清醒的知道实是强人所难。所以,刘某对损害成果在知道上存在过错而非成心(直接成心)。
此外,行为人有无高度的职责心和满足稳重的情绪,也是能否构成过错违法的一个要害。因为过错违法的行为人施行行为的意图是为了寻求别的某种合理或非合理的成果,并不是为了寻求或许是有意识的听任该构成过错违法的损害成果。假如行为人在施行行为时,具有高度的职责心和满足稳重情绪,就不至于知道不到或许发作的损害成果,知道到了,也就不会轻信能够防止。而在成心违法的场合,因为罪恶思维占有着行为人的脑筋,因而底子谈不上有无职责心和是否稳重的问题。特别要注意的是,在直接成心的状况下,行为人往往在客观上没有采纳清晰表现出的确不期望乃至阻挠损害成果的发作的行为,这点也是能够结合案子的具体状况予以确定,从而与过错违法相差异的。从本案来看,刘某在驾驭过程中发现驾驭室着火后,活跃的采纳了必定的办法,是想防止或许的损害成果发作的。只是在制动失灵,危及到本身生命的紧迫状况下,其无可奈何跳离轿车,致使车辆彻底失控驶入非机动车道,形成严峻伤亡成果,其在行为的挑选上仍是缺少高度的职责心和满足的稳重,因而其片面上是存在过错而非成心。
二、在法条适用上,该案应适用特别法条即《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则。
依据刑法的一般理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因为刑事法令的错综规则,一行为一起违背数个刑法性法令条文,但又只适用其间一条,而扫除其他条文适用的景象,即数个法条在内容上存在重合或穿插。要构成法条竞合,有必要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有必要是施行了一个违法行为;(2)有必要是冒犯数个法条所规则的数个罪名;(3)数个法条之间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种属或穿插联系。从本案来看,行为人在片面状况上存在过错,在客观上损害了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从表面上看,一起冒犯了《刑法》榜首百一十五条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和榜首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规则,归于法条竞合。那么,本案就存在一个法条挑选适用的问题。
怎么处理法条竞合的状况,我国刑法一条重要的适用准则,便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准则。所谓特别法是指以一般法的规则为根底,附加特别规则,用以适用特别场合的法规,而一般法是指在一般场合遍及适用的法规。当一行为既与一般法又与特别法规则的违法的构成要件契合时,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一般法。从本案中存在竞合的该二法条的内容上看,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过错以放火、决水、爆破以及投进毒害型、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以外的其他风险办法,致使不特定人重伤、逝世或许公私产业发作严峻损失的行为。而交通肇事罪被规则在刑法分则第二章损害公共安全罪里,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致使不特定人重伤、逝世或许公私产业发作严峻损失的行为。该行为无疑也是归于“其他风险办法”,不过刑法把该行为从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分立出来,特别规则为交通肇事罪,从而使交通肇事罪的条文成为特别法条,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成为一般法条。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准则,本案应适用榜首百三十三条的规则,即行为人刘某应定交通肇事罪,而非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从违法构成仍是从法条适用上,均契合我国《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的规则,应定交通肇事罪。
2003年9月11日15时,在朝阳区东坝路“朝1084”号高压线杆处,巨某,杜某骑自行车在前,李某骑自行车(后乘王某)在后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行至上述地址时,适有刘某驾驭“解放”牌中型一般卡车同方向从其后方驶来。行进中车辆驾驭室司机座下方忽然起火,后发动机也着火。刘某采纳制动办法无效后跳离轿车。轿车持续向前冲去,车前部将李某、李某、巨某、杜某四人连人带自行车撞倒,形成李某、王某当场逝世、巨某、杜某受伤,三辆自行车损坏。事端后刘某弃车逃逸,于2003年9月15日到交通队投案。经判定,该车驾驭室严峻焚毁,仪表盘焚毁,左前轮制动器室衔接软管焚毁,气泵查带轮伟动带烧断,制动体系无法操作。后经职责确定,刘某负此事端悉数职责。
[不合定见]
榜首种定见:刘某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刘某作为司机,应明知假如卡车在马路上失掉操控或许会形成严峻成果,危及不特定人的人身及产业安全,其还跳离正在行进中的卡车,听任该成果的发作,形成两死两伤的严峻伤亡,其对伤亡成果存在直接成心,应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定见:刘某构成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尽管刘某应明知假如卡车在马路上失掉操控或许会形成损害公共安全的成果,可是在其采纳制动失灵,而又无法熄灭驾驭室内的大火的紧迫状况下,要求其沉着考虑跳车或许形成的损害成果实是强人所难,其片面上存在过错的心思状况,应构成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定见: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刘某在公共交通路途上,跳离正在行进中的卡车,使卡车失掉操控冲入非机动车道,形成两死两伤的严峻成果。尽管法令、法规关于在轿车着火状况下跳车形成交通事端的状况没有明文规则,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办理法令》第七条第二款:“遇到本法令没有规则的状况,车辆行人有必要在确保安全的准则下通行。”刘某的行为构成了对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准则的违背,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剖析定见]
要精确确定本案,首先要剖析行为人的片面状况,其还要在法条的适用上研讨是适用一般法条仍是特别法条。归纳全案,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即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一、在片面状况上,刘某片面上属过错,而非成心(直接成心)。
从知道要素上看,在成心违法的场合,行为人都能知道到其行为中所包含着的发作某种损害成果的必定性或或许性。在直接成心中的这种或许性是实践的或许性,即行为人明知这样做的确或许发作损害成果,又不想靠什么办法来防止这种或许性变为实践性。而行为人也正是依据这种知道,才有方案的施行某种违法行为,因而,成心违法行为人的片面知道与客观实践总是共同的。但在过错违法的场合,行为人的片面知道与客观实践却总是别离的。因为在其时的客观条件下,行为人的行为中尽管包含着发作损害成果的或许性,但行为人片面上却没有知道到,或许知道到了又轻信能够防止(即没有知道到损害成果发作的必定性),从而使片面知道与客观实践发作了别离。从本案来看,行为人跳车地址并不是在闹市区,而是在行人相对较少的市郊公路上,其对损害成果从客观而言并非是必定的。何况在严峻威胁本身生命的紧迫状况下,要求行为人对其跳离轿车或许形成的损害成果有清醒的知道实是强人所难。所以,刘某对损害成果在知道上存在过错而非成心(直接成心)。
此外,行为人有无高度的职责心和满足稳重的情绪,也是能否构成过错违法的一个要害。因为过错违法的行为人施行行为的意图是为了寻求别的某种合理或非合理的成果,并不是为了寻求或许是有意识的听任该构成过错违法的损害成果。假如行为人在施行行为时,具有高度的职责心和满足稳重情绪,就不至于知道不到或许发作的损害成果,知道到了,也就不会轻信能够防止。而在成心违法的场合,因为罪恶思维占有着行为人的脑筋,因而底子谈不上有无职责心和是否稳重的问题。特别要注意的是,在直接成心的状况下,行为人往往在客观上没有采纳清晰表现出的确不期望乃至阻挠损害成果的发作的行为,这点也是能够结合案子的具体状况予以确定,从而与过错违法相差异的。从本案来看,刘某在驾驭过程中发现驾驭室着火后,活跃的采纳了必定的办法,是想防止或许的损害成果发作的。只是在制动失灵,危及到本身生命的紧迫状况下,其无可奈何跳离轿车,致使车辆彻底失控驶入非机动车道,形成严峻伤亡成果,其在行为的挑选上仍是缺少高度的职责心和满足的稳重,因而其片面上是存在过错而非成心。
二、在法条适用上,该案应适用特别法条即《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则。
依据刑法的一般理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因为刑事法令的错综规则,一行为一起违背数个刑法性法令条文,但又只适用其间一条,而扫除其他条文适用的景象,即数个法条在内容上存在重合或穿插。要构成法条竞合,有必要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有必要是施行了一个违法行为;(2)有必要是冒犯数个法条所规则的数个罪名;(3)数个法条之间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种属或穿插联系。从本案来看,行为人在片面状况上存在过错,在客观上损害了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从表面上看,一起冒犯了《刑法》榜首百一十五条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和榜首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规则,归于法条竞合。那么,本案就存在一个法条挑选适用的问题。
怎么处理法条竞合的状况,我国刑法一条重要的适用准则,便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准则。所谓特别法是指以一般法的规则为根底,附加特别规则,用以适用特别场合的法规,而一般法是指在一般场合遍及适用的法规。当一行为既与一般法又与特别法规则的违法的构成要件契合时,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一般法。从本案中存在竞合的该二法条的内容上看,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过错以放火、决水、爆破以及投进毒害型、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以外的其他风险办法,致使不特定人重伤、逝世或许公私产业发作严峻损失的行为。而交通肇事罪被规则在刑法分则第二章损害公共安全罪里,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致使不特定人重伤、逝世或许公私产业发作严峻损失的行为。该行为无疑也是归于“其他风险办法”,不过刑法把该行为从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分立出来,特别规则为交通肇事罪,从而使交通肇事罪的条文成为特别法条,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成为一般法条。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准则,本案应适用榜首百三十三条的规则,即行为人刘某应定交通肇事罪,而非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从违法构成仍是从法条适用上,均契合我国《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的规则,应定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