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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纠纷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14:49
工程建造在我国是很遍及的工作,工程建造对经济的增加起到重要的效果。但由于工程建造一般是耗资比较大的项目,所以拖欠工程款对错常常见的,拖欠工程款有时需求诉讼处理,那么工程欠款胶葛署理词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读。
敬重的审判员:
山西**律师事务所承受原告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的托付,依法指使律师杨某某到会今日的法庭审理活动,担任其诉被告内蒙XX有限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一案的署理人。开庭前署理人仔细审理了托付人供给的根据材料,听取了托付人对本案现实的陈说,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根据法庭查明的现实以及国家法令法规的规则,署理人宣布如下署理定见:
一、关于本案的现实。
原告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XX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签定《内蒙古XX公司XX热电厂煤场挡风墙工程合同》(以下简称《XX工程合同》),合同约好:“工程总价款暂定为3332160元;每月25日报当月进展,甲方在次月10日前付出当月工程进展款,悉数竣工经竣工检验后付到悉数工程款的95%,保修期满后付清剩下的5%质保金”。2009年10月13日,两边又签定《补充协议》,将原合同变更为:“合同价款330万元;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不做任何调整”。同日,两边又签定了《内蒙古XX公司XX发电厂煤场挡风墙工程合同》(以下简称《XX大工程合同》),合同约好:“合同价款为260万元”,故两个工程总价款合计为590万元。其间两个工程的网片均由山西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海公司)供给。
XX大发电厂工程于2009年10月20日出场施工,2010年2月1日竣工检验、质量合格;XX热电厂工程于2008年4月28日出场,由于工程进展款拖欠原因,项目工程于2008年7月5日罢工,2009年8月17日接到复工告诉后,8月29日出场复工,2009年12月18日完结工程施工,在2009年12月29日顺畅经过竣工检验、质量合格。
二、原被告签定的《煤场挡风墙工程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法有用,两边之间建立建筑工程合同联系。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XX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2009年10月13日、2009年11月25日、2009年12月15签定《XX工程合同》与《XX大工程合同》以及三份《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法》《建筑法》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三份合同的签约主体合法,而且签定时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合同的内容合法,没有违背法令、法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故五份合同合法有用,两边之间建立建筑工程合同联系,根据合同的约好,两边应当全面实行。
三、原告依合同约好全面实行合同责任,而且两个工程经过相关人员安排检验、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当付出原告剩下工程款830725元。
1、原告依合同约好完结工程量,并有工程检验单(见根据一第3份根据)为凭,而且该两个工程现已交付运用而且正常运用至今。在合同实行过程中,被告连续向原告实行了部分付款责任,直到2011年12月27日,两边对来往金钱进行了供认(见根据一第4份根据与根据二第2份根据),详细如下:被告欠原告XX大电厂工程款为429925元、欠原告XX热电厂工程款为450800元,而且在XX热电厂施工中原告代被告向XX海公司付出100000元网片款。之后,被告于2012年1月16日与1月20日分别又付出原告10万元与5万元(见根据5-1),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与垫支的材料款合计830725元。
2、我方举证向XX海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电汇10万元(见根据五),证明在XX工程施行过程中,由于工期紧,但被告公司资金紧张,原告由于怕延误工期而且应被告的要求加之在其许诺原告先垫支随后与工程款同时结算的情况下向XX海垫支10万元的现实,而且在与XX海公司的详细工程负责人李XX的通话记录以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黄XX的通话记录也能彼此印证(见根据四第3份根据)。被告宣称不供认该笔垫支10万元的金钱,其应当供给向XX海公司付出529200元网片款的付出凭据加以证明,而完结其举证责任,不然应当承当晦气的结果,完成其在2011年12月21日《来往款供认书》中的许诺,付出原告该10万元的垫支款。
3、对方向法庭供给的其与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签定的《钢材供货合同》,首要,该工程负责人陈XX未在合同上签字;其次,原告公司也未授权其签署该份合同,未出具过任何的授权托付书;再次,该合同上没有原告公司的公章,这与两边供给的被告与XX海公司签定的《挡风抑尘板供货合同》显着的不一致,单纯从合同方式就能看出来,加盖的原告的公章(原告予以供认),而且从法令视点,公章代表公司行为,没有公章就证明没有经得公司的赞同,而且在XX大工程施工中,原告公司也未收到过由被告购买的钢材,底子与现实不符,被告也由此应当供给其购买钢材的凭据,如两边现场工作人员一起签署的交接单、入库单、收购单、付款凭据等相关根据而加以佐证,以正视听。原告公司保存对该公章的真伪进行判定的权力以及向司法部分、审计部分告发、投诉、指控其涉嫌合同诈骗的权力。
4、不论两边在工程施工中部分付出多少金钱,应该以2011年12元27日两边盖章的《来往款供认书》为终究的结算供认工程款的根据,恳求法庭依法予以供认。
四、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付出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并未约好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7条规则,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规范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处理;没有约好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息。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付出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五、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力遭到损害的权力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其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力人的权力不再进行维护的准则。即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力人行使恳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维护。《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则:“诉讼时效因提申述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实行责任而中止”,即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作必定的法定事由,致使现现已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从头起算。在本案中,被告公司付出金钱的最终时刻为2012年1月20日,故诉讼时效应当是从2012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但在2012年12月31日与2013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宣布“企业询证函”(见根据5-2),而且原告派人屡次奔赴被告公司(见根据5-3)或许经过“催款函”(见根据5-4),故本案诉讼时效发作屡次中止,未过诉讼时效。
六、针对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开具税票的恳求,不归于本案审理的规模。
1、被告不存在自力救助问题,自身工程款欠授予开具税票归于两个不同的法令联系,被告能够向法院申述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被告所谓的自力救助,严峻超出其救助规模。由于,被告欠付原告83万余元,而原告开具发票付出的税费而仅仅为10万余元,依照常理,救助也应该是在等值的规模内,而不该距离70余万元,显着是想成心不予付出原告的工程欠款,而寻觅各式各样的假称与托言,胡搅蛮缠!
综上所述,署理人以为,本案现实清楚,没有超越诉讼时效,原告追索欠款有法可依,“欠债还钱”,被告敷衍欠款不移至理!
恳求法院查明现实,依法判定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实在维护其合法权益。
以上署理定见恳求法庭参阅和采用。
山西**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律师
2014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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