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1:15
第一章总则
1.1为标准公司债券上市买卖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发表义务人的信息发表行为,维护债券商场秩序,促进债券商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标准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买卖所规章》,制定本规矩。
1.2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买卖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买卖,适用本规矩。本规矩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必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买卖,参照本规矩履行。可转化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买卖,不适用本规矩。
1.3债券在本所上市,不标明本所对该债券的出资价值和如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别或确保。债券发行人运营与收益的改变,由发行人自行担任;由此改变引致的出资危险,由出资者自行担任。
1.4经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买卖或转让。
1.5本所根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标准性文件、《深圳证券买卖所规章》、本规矩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告诉、方法、备忘录等相关规矩(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矩”)审阅债券上市请求,组织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引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
2.1发行人请求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分核准、同意或许存案并揭露发行;
(二)发行人请求债券上市时仍契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践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组织评级,且债券信誉等级杰出;
(六)本所规矩的其他条件。
2.2发行人请求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仅经过本所归纳协议买卖平台挂牌买卖的,应契合
2.1条规矩的条件。
2.3发行人请求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一起经过本所会集竞价体系和归纳协议买卖平台挂牌买卖的,除应契合2.1条规矩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须经信誉评级组织评级,且债券信誉评级到达AA级及以上;
(二)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加权均匀资产负债率(以调集方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0%,或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完成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调集方式发行的债券,一切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完成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四)本所规矩的其他条件。
2.4本所可根据商场状况,对债券上市条件进行调整。第三章债券上市请求
3.1发行人请求债券上市,应向本所提交以下请求文件:
(一)债券上市请求书;
(二)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分核准、同意或存案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请求债券上市的董事会抉择或有权抉择计划部分抉择;
(四)公司规章(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五)公司营业执照(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六)债券征集阐明书及相关发行布告或相关文件;
(七)上市引荐书;
(八)上市布告书(内容与格局见附件2);
(九)债券承销协议;
(十)债券征集资金证明文件;
(十一)本所指定挂号结算组织出具的挂号保管证明文件;
(十二)具有证券从业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陈说,或财务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法令意见书;
(十四)债券资信评级陈说及信誉盯梢评级组织的阐明(如有);
(十五)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状况阐明(如有);
(十六)债券受保办理协议(如有);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矩(如有);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发行人应当确保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实在、精确、完好,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
3.3本所对债券上市实施上市引荐人准则,发行人请求债券在本所上市,须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经本所认可的组织引荐,并出具上市引荐书。
3.4上市引荐人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本所会员或本所认可的其他组织;
(二)最近一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担任上市引荐作业的首要事务人员了解本所规章及相关事务规矩;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1为标准公司债券上市买卖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发表义务人的信息发表行为,维护债券商场秩序,促进债券商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标准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买卖所规章》,制定本规矩。
1.2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买卖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买卖,适用本规矩。本规矩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必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买卖,参照本规矩履行。可转化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买卖,不适用本规矩。
1.3债券在本所上市,不标明本所对该债券的出资价值和如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别或确保。债券发行人运营与收益的改变,由发行人自行担任;由此改变引致的出资危险,由出资者自行担任。
1.4经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买卖或转让。
1.5本所根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标准性文件、《深圳证券买卖所规章》、本规矩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告诉、方法、备忘录等相关规矩(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矩”)审阅债券上市请求,组织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引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
2.1发行人请求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分核准、同意或许存案并揭露发行;
(二)发行人请求债券上市时仍契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践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组织评级,且债券信誉等级杰出;
(六)本所规矩的其他条件。
2.2发行人请求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仅经过本所归纳协议买卖平台挂牌买卖的,应契合
2.1条规矩的条件。
2.3发行人请求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一起经过本所会集竞价体系和归纳协议买卖平台挂牌买卖的,除应契合2.1条规矩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须经信誉评级组织评级,且债券信誉评级到达AA级及以上;
(二)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加权均匀资产负债率(以调集方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0%,或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完成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调集方式发行的债券,一切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完成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四)本所规矩的其他条件。
2.4本所可根据商场状况,对债券上市条件进行调整。第三章债券上市请求
3.1发行人请求债券上市,应向本所提交以下请求文件:
(一)债券上市请求书;
(二)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分核准、同意或存案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请求债券上市的董事会抉择或有权抉择计划部分抉择;
(四)公司规章(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五)公司营业执照(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六)债券征集阐明书及相关发行布告或相关文件;
(七)上市引荐书;
(八)上市布告书(内容与格局见附件2);
(九)债券承销协议;
(十)债券征集资金证明文件;
(十一)本所指定挂号结算组织出具的挂号保管证明文件;
(十二)具有证券从业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陈说,或财务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法令意见书;
(十四)债券资信评级陈说及信誉盯梢评级组织的阐明(如有);
(十五)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状况阐明(如有);
(十六)债券受保办理协议(如有);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矩(如有);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发行人应当确保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实在、精确、完好,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
3.3本所对债券上市实施上市引荐人准则,发行人请求债券在本所上市,须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经本所认可的组织引荐,并出具上市引荐书。
3.4上市引荐人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本所会员或本所认可的其他组织;
(二)最近一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担任上市引荐作业的首要事务人员了解本所规章及相关事务规矩;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