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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规定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03:38
两边当事人缔结合同有必要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定合同,是指缔结合同要契合法令、行政法规的要求。假如当事人缔结的合同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要求,法令就不予承认和维护,这样,当事人到达协议的意图就不能完成,缔结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本文以事例方法介绍了违背法令规则签定合同的法令成果,仅作参阅。
【案情】
2007年,为建造某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之前,甲监理公司与乙开发公司别离于不同时刻签定办公楼、住宅楼、商服、地下车库的建造(下称前合同)四份,四份前合同总监理服务费为150万元。此四份合同的第五条均清晰约好“本合同为实践实行合同,概不收效”。前合同签定后,为使甲监理公司能在尔后的投标中中标,两边违背招投标程序歹意串标,终究使甲监理公司在四个投标项目项目中中标。为躲避政府建造主管部门监管,两边于中标后对应的前四份合同,又别离了签定建造工程监理合同(下称后合同)四份,四份后合同总监理服务费为310万元。在前进程中,甲监理公司依约好进行了工程监理,因甲监理公司前后承包的工程比较多,两边没有依前四个合同进行单个结算,而是采纳算总帐的方法进行结算,截止到现在,乙工程已竣工数年,并由乙开发公司交给住户投入使用,但两边未进行竣工检验和交代手续,在终究结算价款上也未能到达共同。因而,甲监理公司提请裁定,恳求乙开发公司给付拖欠的监理费用。
【判决】
乙开发公司按前合同的约好给付剩下监理费。
【剖析】
裁定庭以为,为躲避国家法令、法规关于招投标项意图强制性规则及建造主管部门对工程建造项意图监管,甲监理公司与乙开发公司勾结,就同一建造工程监理项目,在招投标前后两次签定实质性内容不同的监理合同、在投标进程违背投标投标程序暗箱操作,以到达架空其它潜在的投标人,发包方贱价发包,承包方贱价承包事务的意图。甲监理公司与乙开发公司的上述行为,危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严峻搅扰了监理投标商场的正常次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则,甲监理公司与乙开发公司勾结投标,中标无效,两边根据中标成果签定的四份后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则,甲得公司与开发公司歹意勾结危害第三人利益,两边投标前签定的四份前合同亦相同无效。鉴于本案中,甲监理公司担任监理的工程项目早已由乙公司交给使用,应视为甲监理公司已实践实行了两边事前约好的悉数监理责任。甲监理公司与乙开发公司签定的监理合同尽管悉数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的规则,甲监理公司能够参照实践实行合同的付出条款要求乙开发公司付出监理费。本案中,甲监理公司与乙开发公司在投标前签定的四份合同,时刻跨度长,乙开发公司在前二份合同实行结束后,与甲监理公司未发作胶葛并于2008年续签后二份合同,能够确定该四份前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并在实践中详细实行了合同,因而,监理费应参照四份前合同约好的结算条款核算。据此,裁定庭对甲公司提出根据四份后合同进行结算的裁定恳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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