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06:1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村庄团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子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字第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恳求吊销重庆市沙坪坝区疆土资源局责令其撤除房子交出土地行政决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原则赞同你院榜首种定见,即行政机关征用村庄团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村庄居民对房子仍享有所有权,房子地点地已被归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及有关规则,对房子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顿。
此复。
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赵建恳求吊销重庆市沙坪坝区疆土资源局责令其撤除房子交出土地行政决议一案的请示
2005年1月5日 [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赵建恳求吊销重庆巾沙坪坝区同土资源局责令其撤除房子交出土地行政决议请示—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讨,对村庄团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子其时未予补偿安顿,现拆迁应按何种规范对住所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构成不同定见,特向贵院请示。
一、案子的由来和审理通过
赵建恳求吊销重庆市沙坪坝区疆土资源局(下称沙区疆土局)责令其撤除房子交出土地行政决议一案,已由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3]沙行初宇第48号行政判定。坚持了沙区疆土局的行政决议。赵建不服该行政判定,于2004年2月1日向重庆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立案检查后,于2004年9月9日就本案的有关法令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月5日进行了研讨,决议上报贵院请示。
二、案子的现实和两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一)案子现实
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乡民,1984午赵建即在先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团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子,用于寓居并先后运营饭馆、旅馆。 1993年4月5日,沙区疆土局在赵建的《团体土地挂号恳求书》中批阅定见栏内注明其房子占地为住所用地,但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团体土地建造用地使用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子占地类别系商业、住所,用地面积为182平方米。同年4月l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造委员会填发给赵建的沙字第14682号《村庄房子所有权证》载明其房子品种为:商业282.47平方米,住所170平方米。1994年9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重府地(1994)309号批复,赞同征用童家桥及马房湾村悉数土地204580平方米,将马房湾村630名社员“农转非”。1996年12月,赵建转为了乡镇居民户口,但仍以其所建房子从事个体运营,其《村庄房子所有权证》和《团体土地建造用地使用证》未作改动。2002年6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2]374号文件批复,赞同将杨梨路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宏坤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住所小区建造用地,赵建的房子在该公司的用地范围内,赵建要求该公司供给门面房安顿其非住所.两边未达到协议。2003年6月25日,沙区疆土局作出了《关于赵建拆迁安顿的计划》,并于次日送达赵建。其主要内容是: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顿方法》的规则,对赵建可安顿住所—套(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对其房子中非住所部分,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顿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则,按重置价格核算补偿费后,建筑物归国家所有,搬家损失费按所搬家设备折旧净值的15—20%核算。同年6月30日,沙区疆土局作出沙疆土监告字[2003]第3号《听证奉告书》奉告赵建:对其拒不签定拆迁安顿协议的行为,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则,作出期限撤除房子交出土地的行政决议;在该局作出正式行政决议前,其有权恳求听证:赵建于7月1日收到《听证奉告书》后,未恳求听证。7月4日,沙区疆土局即对赵健作出了《关于责令赵建撤除房子交出土地的决议》。赵建收到该决议后,即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恳求复议,该府于8月25日作出沙府行复字[2003]2号《行政复议决议书》,对沙区疆土局作出的行政决议予以坚持。赵建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沙区疆土局作出的《关于责令赵建撤除房子交出土地的决议》。
(二)诉讼两边争议的焦点
1.赵建以为其房子所属土地在1994年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征用后,土地性质已改动为国有,应当适用《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的相关规则按乡镇房子进行拆迁安顿,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同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的相关规则。而沙区疆土局则以为,尽管赵建的房子所属土地在1994年即被政府征用,但因为各种原因未对其进行拆迁安顿补偿,其性质仍为村庄团体上地征地拆迁,不能适用乡镇房子拆迁的相关规则。
2.沙区疆土局提出的《关于赵建拆迁安顿的计划》是否契合法令的规则。赵建提出即便按照村庄房子团体土地的性质进行征用,适用重庆市政府55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顿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则,“重置价格”也应当是其从头兴办相同规划的旅馆所需求的费用,能使其在征地安顿补偿后,根本坚持征地前的生活水平。而沙区疆土局则以为,“重置价格”是按修砖墙房子的价格上浮50%核算,即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3.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五条规则的问题(注:该《法令》第四十五条:“违背土地管理法令法规规则,阻遏国家建造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分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健以为适用该条规则的条件是当事人有阻止征地的行为,其与拆迁人之间未达到拆迁补偿安顿协议的原因系沙区疆土局供给的安顿计划补偿规范太低,其没有阻止征地的行为,不该适用该条规则。沙区疆土局则以为,赵建不赞同该局《关于赵建拆迁安顿的计划》,拒不交出土地,严重影响了该土地上的建造工程进度,便是阻止征地的行为。
三、本院审判委员会定见
本院审判委员会经讨沦以为,要处理本案中赵建的房子选用何种规范予以补偿所触及的法令适用问题,首先应清晰此种景象下是参照《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的相关规则,按乡镇房子进行拆迁补偿,仍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的相关规则,按村庄征地房子补偿安顿规范予以补偿。若参照城市房子拆迁补偿规范对赵建的房子进行补偿,则赵建的房子中商业用房部分天然应按非住所规范给予补偿:若按村庄征用土地建筑物的补偿规范予以补偿,因相关的土地管理法令、法规没有规则村庄征地补偿中商业用房的安顿补偿问题,故实际操作中缺少相应的法令、法规根据。为此构成两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对赵建的房子应参照乡镇房子拆迁补偿规范予以补偿。理由是:赵建的房子地点土地1994年即被国家征用,相关部分直至2002年才予以拆迁补偿,其房子地点区域早己城市化,土地的性质现实上已变为乡镇国有土地,赵建的房子应视为国有土地上的乡镇房子。沙区疆土局仍适用征地时的补偿规范对赵建安顿住所,并对其房子中商业用房部分也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顿方法》按“重置价格核算”补偿300元/平方米显着偏低,加之现在的法令、法规对团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怎么补偿无清晰规范,可参照乡镇房子拆迁的规范予以补偿。
第二种定见以为,对赵建的房子拆迁安顿在性质上仍归于征地拆迁,不该参照《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的规则予以补偿。理由是:从我国现在的法令、法规来看,村庄团体土地上的房子拆迁在性质上属征地拆迁的领域,应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顿的规则。因村庄的房子和城巾房子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及拆迁安顿目标等方面均有差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如予以参照将会导致政府拟定的补偿规范随意性大、拆迁程序和拆迁规范紊乱。赵建的房子虽在征地时未予及时拆迁补偿,但并不能改动对其房子的补偿属村庄团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的性质。
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二种定见,但均以为因为各地在建造征用村庄团体土地的过程中先征地,用地时才予以拆迁补偿的状况带有必定的普遍性,此类补偿胶葛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可避免,司法检查中处理此类问题究竟怎样适用法令,各地把握的规范和做法不一致,现有法令、法规不清晰。
四、请示的问题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就如下问题请示:村庄团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子其时未予安顿补偿,用地时才拆迁应按何种规范时住所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 请批示。
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字第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恳求吊销重庆市沙坪坝区疆土资源局责令其撤除房子交出土地行政决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原则赞同你院榜首种定见,即行政机关征用村庄团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村庄居民对房子仍享有所有权,房子地点地已被归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及有关规则,对房子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顿。
此复。
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赵建恳求吊销重庆市沙坪坝区疆土资源局责令其撤除房子交出土地行政决议一案的请示
2005年1月5日 [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赵建恳求吊销重庆巾沙坪坝区同土资源局责令其撤除房子交出土地行政决议请示—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讨,对村庄团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子其时未予补偿安顿,现拆迁应按何种规范对住所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构成不同定见,特向贵院请示。
一、案子的由来和审理通过
赵建恳求吊销重庆市沙坪坝区疆土资源局(下称沙区疆土局)责令其撤除房子交出土地行政决议一案,已由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3]沙行初宇第48号行政判定。坚持了沙区疆土局的行政决议。赵建不服该行政判定,于2004年2月1日向重庆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立案检查后,于2004年9月9日就本案的有关法令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月5日进行了研讨,决议上报贵院请示。
二、案子的现实和两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一)案子现实
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乡民,1984午赵建即在先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团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子,用于寓居并先后运营饭馆、旅馆。 1993年4月5日,沙区疆土局在赵建的《团体土地挂号恳求书》中批阅定见栏内注明其房子占地为住所用地,但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团体土地建造用地使用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子占地类别系商业、住所,用地面积为182平方米。同年4月l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造委员会填发给赵建的沙字第14682号《村庄房子所有权证》载明其房子品种为:商业282.47平方米,住所170平方米。1994年9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重府地(1994)309号批复,赞同征用童家桥及马房湾村悉数土地204580平方米,将马房湾村630名社员“农转非”。1996年12月,赵建转为了乡镇居民户口,但仍以其所建房子从事个体运营,其《村庄房子所有权证》和《团体土地建造用地使用证》未作改动。2002年6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2]374号文件批复,赞同将杨梨路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宏坤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住所小区建造用地,赵建的房子在该公司的用地范围内,赵建要求该公司供给门面房安顿其非住所.两边未达到协议。2003年6月25日,沙区疆土局作出了《关于赵建拆迁安顿的计划》,并于次日送达赵建。其主要内容是: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顿方法》的规则,对赵建可安顿住所—套(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对其房子中非住所部分,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顿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则,按重置价格核算补偿费后,建筑物归国家所有,搬家损失费按所搬家设备折旧净值的15—20%核算。同年6月30日,沙区疆土局作出沙疆土监告字[2003]第3号《听证奉告书》奉告赵建:对其拒不签定拆迁安顿协议的行为,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则,作出期限撤除房子交出土地的行政决议;在该局作出正式行政决议前,其有权恳求听证:赵建于7月1日收到《听证奉告书》后,未恳求听证。7月4日,沙区疆土局即对赵健作出了《关于责令赵建撤除房子交出土地的决议》。赵建收到该决议后,即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恳求复议,该府于8月25日作出沙府行复字[2003]2号《行政复议决议书》,对沙区疆土局作出的行政决议予以坚持。赵建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沙区疆土局作出的《关于责令赵建撤除房子交出土地的决议》。
(二)诉讼两边争议的焦点
1.赵建以为其房子所属土地在1994年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征用后,土地性质已改动为国有,应当适用《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的相关规则按乡镇房子进行拆迁安顿,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同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的相关规则。而沙区疆土局则以为,尽管赵建的房子所属土地在1994年即被政府征用,但因为各种原因未对其进行拆迁安顿补偿,其性质仍为村庄团体上地征地拆迁,不能适用乡镇房子拆迁的相关规则。
2.沙区疆土局提出的《关于赵建拆迁安顿的计划》是否契合法令的规则。赵建提出即便按照村庄房子团体土地的性质进行征用,适用重庆市政府55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顿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则,“重置价格”也应当是其从头兴办相同规划的旅馆所需求的费用,能使其在征地安顿补偿后,根本坚持征地前的生活水平。而沙区疆土局则以为,“重置价格”是按修砖墙房子的价格上浮50%核算,即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3.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五条规则的问题(注:该《法令》第四十五条:“违背土地管理法令法规规则,阻遏国家建造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分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健以为适用该条规则的条件是当事人有阻止征地的行为,其与拆迁人之间未达到拆迁补偿安顿协议的原因系沙区疆土局供给的安顿计划补偿规范太低,其没有阻止征地的行为,不该适用该条规则。沙区疆土局则以为,赵建不赞同该局《关于赵建拆迁安顿的计划》,拒不交出土地,严重影响了该土地上的建造工程进度,便是阻止征地的行为。
三、本院审判委员会定见
本院审判委员会经讨沦以为,要处理本案中赵建的房子选用何种规范予以补偿所触及的法令适用问题,首先应清晰此种景象下是参照《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的相关规则,按乡镇房子进行拆迁补偿,仍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的相关规则,按村庄征地房子补偿安顿规范予以补偿。若参照城市房子拆迁补偿规范对赵建的房子进行补偿,则赵建的房子中商业用房部分天然应按非住所规范给予补偿:若按村庄征用土地建筑物的补偿规范予以补偿,因相关的土地管理法令、法规没有规则村庄征地补偿中商业用房的安顿补偿问题,故实际操作中缺少相应的法令、法规根据。为此构成两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对赵建的房子应参照乡镇房子拆迁补偿规范予以补偿。理由是:赵建的房子地点土地1994年即被国家征用,相关部分直至2002年才予以拆迁补偿,其房子地点区域早己城市化,土地的性质现实上已变为乡镇国有土地,赵建的房子应视为国有土地上的乡镇房子。沙区疆土局仍适用征地时的补偿规范对赵建安顿住所,并对其房子中商业用房部分也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顿方法》按“重置价格核算”补偿300元/平方米显着偏低,加之现在的法令、法规对团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怎么补偿无清晰规范,可参照乡镇房子拆迁的规范予以补偿。
第二种定见以为,对赵建的房子拆迁安顿在性质上仍归于征地拆迁,不该参照《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的规则予以补偿。理由是:从我国现在的法令、法规来看,村庄团体土地上的房子拆迁在性质上属征地拆迁的领域,应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顿的规则。因村庄的房子和城巾房子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及拆迁安顿目标等方面均有差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如予以参照将会导致政府拟定的补偿规范随意性大、拆迁程序和拆迁规范紊乱。赵建的房子虽在征地时未予及时拆迁补偿,但并不能改动对其房子的补偿属村庄团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的性质。
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二种定见,但均以为因为各地在建造征用村庄团体土地的过程中先征地,用地时才予以拆迁补偿的状况带有必定的普遍性,此类补偿胶葛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可避免,司法检查中处理此类问题究竟怎样适用法令,各地把握的规范和做法不一致,现有法令、法规不清晰。
四、请示的问题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就如下问题请示:村庄团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子其时未予安顿补偿,用地时才拆迁应按何种规范时住所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 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