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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8:42
遗赠胶葛有哪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第五条 承继开端后,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处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承继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署理人代为行使。
约束行为能力人的承继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署理人代为行使,或许征得法定署理人赞同后行使。
第十六条 公民能够依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财产,并能够指定遗言实行人。
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
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一条 遗言承继或许遗赠附有责任的,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应当实行责任。没有正当理由不实行责任的,经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撤销他承受遗产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许抛弃受遗赠的表明。到期没有表明的,视为抛弃受遗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依照法定承继处理:
(一)遗言承继人抛弃承继或许受遗赠人抛弃受遗赠的;
(二)遗言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
(三)遗言承继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言人逝世的;
(四)遗言无效部分所触及的遗产;
(五)遗言未处置的遗产。
第三十四条 实行遗赠不得阻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
8、法定署理人署理被署理人行使承继权、受遗赠权,不得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法定署理人一般不能署理被署理人抛弃承继权、受遗赠权。显着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应确定其署理行为无效。
43、附责任的遗言承继或遗赠,如责任能够实行,而承继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实行,经受益人或其他承继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撤销他承受附责任那部分遗产的权力,由提出恳求的承继人或受益人担任按遗言人的志愿实行责任,承受遗产。
53、承继开端后,受遗赠人表明承受遗赠,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受遗赠的权力搬运给他的承继人。
60、承继诉讼开端后,如承继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肯参与诉讼,又不表明抛弃实体权力的,应追加为一起原告;已清晰表明抛弃承继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62、遗产已被切割而未清偿债款时,如有法定承继又有遗言承继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承继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款;缺乏清偿时,剩下的债款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份额用所得遗产归还;假如只要遗言承继和遗赠的,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份额用所得遗产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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