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产继承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8:21关于公产房能否承继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议论纷纷,各执己见,很难一致 。公产房的这种特别形状,是我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现在公产住所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含糊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暂时规则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对立。
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力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络,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能够通过租借房子获得必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承继人当然也根据某种优先权持续获得房子的租借收益。
依照我国《承继法》的规则,遗产一般是公民逝世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关于公产房承租人只要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规模,依法不能承继。
当然跟着我国经济的开展,关于公产房的承继问题呈现较多的缓冲处理。现在许多以为公产房能够承继的人以为住所是爸爸妈妈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所便是“遗产”,当然可由承继人承继。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契合我国实践的社会实践。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调和的视点来考虑,一般来说能够改变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规则:“住所用房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的,其一起寓居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能够持续承租。”
从这些规则来看,公有住所承租权的获得是有必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逝世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承继的财产权相同适用《承继法》的规则来承继。但关于契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改变承租人名字连续承租的,通过住所部分赞同是能够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