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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从犯的辩护词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2:17
劫持罪,能够由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一起施行,建立一起违法。在一起违法中,有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一说。从犯的量刑比主犯要轻,那么,劫持罪从犯的辩解词范本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忙。
劫持罪从犯辩解词
自己承受罗某托付,尊重现实和法令,从自首、从犯、违法间断等方面,为其作罪轻辩解。终究法院底子采用辩解观念,对罗某予以减轻处分。以下即为收拾的庭审争辩讲话:
一、被告人系自首
正如起诉书所陈说的,被告人罗某在同案其他被告人被抓、自首及亲朋的奉劝之下,从外地辞工专门预备回家自首。对此公安机关、检察院都现已有所确认,辩解人也没有贰言。
罗某也没有前科。经被告人工作地,违法地及户籍地等多家公安机关重复核实,终究可确认罗某除本案今后,没有违法前科。
二、被告人在一起违法中为从犯。
尽管因为各方面原因,对进行一起违法的吴某某、刘某、张某以及罗某等四人,本案中只对被告人罗某进行了审理,可是本案已充沛收集到其他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的供述以及被害人郝某的证言。归纳全案的依据,现已足以详细查明四人在一起违法中的详细分工和详细行为,特别是能够剖析被告人在一起违法中所起的效果。
现实上,在预谋阶段:张某提议掠夺,吴某某提出劫持(罗某没有提出任何主张);在评论劫持的方针时刘某提出劫持郝某并得到吴某某认可(罗某相同没有提出任何主张);终究在吴某某催促下确认对郝某施行劫持(罗某仅仅赞同参加)。这一阶段,在确认违法方法、违法方针以及促进详细的违法决议等各个环节上,相关于其他案犯特别是起组织和指挥效果的吴某某,被告人都仅仅起到非必须和辅佐效果,乃至没有起到详细效果。
详细预备阶段:吴某某筹钱(8000元)、租面包车、预备塑料绳子、通明胶带;然后吴某某带着张、刘、罗三人到江夏;由刘某诱惑被害人郝某现身,其他人指认劫持方针,了解地势。这一阶段,起首要决议效果的仍是另一案犯吴某某,而刘某也底子完结了吴某某给其作出的劫持分工(指认劫持方针),被告人相同仅仅起到非必须和辅佐效果。
着手施行阶段:依照分工,由吴某某担任开车,张某担任拐骗被害人郝某现身并拉被害人上车,方案中罗某担任帮忙张某并推被害人上车以操控劫持郝某。终究因为罗某抛弃了吴某某为其组织的推被害人上车的分工行为,致整个劫持未达到目的。在这个阶段,被告人不只没有活跃施行违法,反而是成心用其消沉的抛弃直接避免了违法成果的发作。
檀卷资料还显现,吴某某在被告人参加的这次劫持失利后,别的又纠结其他同伙施行了劫持,且还涉嫌参加其他劫持、掠夺等违法行为,恶性极大。庭审法庭调查过程中还查明,在被告人犹疑是否参加劫持及后来想到退出违法时,吴某某屡次对其进行要挟(第一次商议的时分就说“谁不赞同就对谁不客气”,第2次说“谁不参加就放倒谁”)。因而,吴某某不管是片面恶性仍是违法才能都远在被告人之上,也正好印证了吴某某在涉案一起违法中主犯的位置和效果。
因而,不管是在劫持的预谋、预备和施行阶段的各个详细行为方面,仍是在各一起违法人违法恶性和才能方面,被告人一直起到的仅仅消沉的非必须和辅佐效果。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则,被告人归于从犯。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革除处分。
三、被告人的违法间断形状为违法间断。
(一)被告人在劫持过程中自动地间断了违法。
一方面,被告人罗某在客观上彻底有条件拦被害人郝某或许推郝某上车。因为在其时,郝某与张某有过一段时间的攀谈;郝某也底子没有留意到罗某被组织跟在他的死后,没有任何防范;从两人的身段和力量对比上,被告人也占优势;本案也没有发现在其时有其他或许阻挠被告人进行劫持的客观妨碍。
另一方面,依据标明,被告人在终究进行劫持时没有着手(“推”或“拦”郝某)。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中一直清晰陈说没有着手;被害人郝某报案陈说中说在事发的当天,除吴某某和张某以外,没有“留意”到有其他人(而且是在公安人员提示有没有发现其他人的时分作出这样的否定表述);本案的另一一起被告人刘某在相关的供述和辩解中也称“听另一案犯张某说,劫持未成的原因是罗某胆子小”,结合全案其他依据所谓胆子小应当指“不敢着手”,也便是“没有着手”。
而吴某某所谓“看见”被告人“拦”郝某的说法为虚伪供述。因为被害人郝某在报案证词中说只看到说话的人(张某)和司机(吴某某),没有发现其他人,而且郝某特别说到其看到的司机仅仅背影(没有与司机吴某某的脸正面相对);再加上吴某某和被害人郝某知道,他必定不想让郝某认出来(正如吴某某因为刘某和郝某知道而没有让刘某参加第2次劫持举动的理由相同),可知吴某某不或许回头“看见”被告人“拦”郝某。
特别要看到的是,在进行涉案行为今后,被告人再也没有参加吴某某和张某等人的任何其他违法举动(包含后来再次对郝某的劫持),彻底地退出了违法活动。被告人还因而被吴某某勒索了800元。
两方面归纳起来,被告人在有条件推郝某完结劫持的状况下,自动挑选了抛弃而间断施行劫持。至于被告人为什么抛弃了劫持分工行为,是依据怜惜仍是慑于法令的赏罚,不影响对其毅力自动性的确认,都是其自动间断违法的合法原因。
(二)被告人以自己的消沉行为有效地避免了违法成果的发作。
本案预谋的劫持是一个分工合作、环环相扣的活动。假如张某在前面的“拉”与罗某在后面的“推”这两个动作结合起来,很或许就能够完结对被害人郝某的劫持。而这其间任何一个环节呈现过失,必然就会形成预谋的劫持方案呈现缺口,导致整个劫持活动的失利。本案被告人罗某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并经过故意的抛弃,破坏了劫持活动的行为链条,致使吴某某和张某没有能够完结对郝某的劫持,然后有效地避免了违法成果的发作。
咱们还要考虑一下状况,在整个举动过程中,被告人一直处于被分配的位置。依照一般的常理,依据对吴某某的惊骇,被告人没有胆量去活跃直接地阻挠违法,比较实际的作法便是用这样消沉的不作为,去阻挠违法的完结。
因而本案的劫持没能达到目的,对吴某某和张某来说,是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属违法未遂;但关于被告人而言,却正是其自在毅力由恶向善的成果,属违法间断。
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在违法过程中,自动抛弃违法或许自动有效地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是违法间断。本案中,被告人便是自动地抛弃了违法想法和违法行为,而且经过自己的消沉举动有效地避免了违法成果的发作,应当确认为违法间断。关于间断犯,没有形成损害的,应当革除处分;形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分。
四、能够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如前所述,被告人系从犯,有间断违法的情节,其行为也没有形成严峻的损害结果,契合法定从轻、减轻或革除处分的景象。一起如庭审所确认的状况,被告人尽管一时模糊参加了违法,但没有前科,违法后又能自动自首、自愿认罪,片面恶性很小。庭审中能够看出,经过归案后在看守所承受一年多的教育,现已具有清晰的知罪、认罪、悔罪的决计和体现。
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对本案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也利于宣扬遵循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恳求法院充沛考虑此项主张。
综上,请法院在确认被告人有自首、自愿认罪、无前科、没有形成严峻结果等情节的基础上,一起确认被告人系从犯,以及违法间断的重要现实,考虑对被告人作出缓刑的判定。
辩解人:
年 月 日
劫持罪从犯的辩解词,首要从被告人在劫持罪中起的非必须效果或许辅佐效果方面来论述,还能够从被告人的自首、建功情节来辩解,法院需求依据现实与法令,对被告人进行正确的科罪量刑。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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