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破产财产在程序终结后可以予以追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8:04
破产程序完结后发现部属破产产业,应予以追回:
按照《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破产完结后发现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前1年内,有无偿转让产业、以显着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买卖、对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对未到期的债款提早清偿、抛弃债款行为,有关产业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二条,破产完结后发现,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前6个月内,有破产原因仍对单个债款人进行清偿且债款人产业未获益的,有关产业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三条,破产完结后发现,债款人存在为躲避债款而藏匿、搬运产业、虚拟债款或许供认不真实的债款的行为的,有关产业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六条,破产完结后发现,债款人的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亲债企业产业的,有关产业应予以追回。
破产完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给分配的其他产业的,如有因纠正破产程序中过错之处的金钱或过错认可的债款的;因故破产完结后才发现产业的;以及破产程序完结后才干行使的产业权和术语破产产业的其他产业的,有关产业应予以追回。
按照《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破产完结后发现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前1年内,有无偿转让产业、以显着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买卖、对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对未到期的债款提早清偿、抛弃债款行为,有关产业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二条,破产完结后发现,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前6个月内,有破产原因仍对单个债款人进行清偿且债款人产业未获益的,有关产业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三条,破产完结后发现,债款人存在为躲避债款而藏匿、搬运产业、虚拟债款或许供认不真实的债款的行为的,有关产业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六条,破产完结后发现,债款人的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亲债企业产业的,有关产业应予以追回。
破产完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给分配的其他产业的,如有因纠正破产程序中过错之处的金钱或过错认可的债款的;因故破产完结后才发现产业的;以及破产程序完结后才干行使的产业权和术语破产产业的其他产业的,有关产业应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