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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是否应出庭接受质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20:43
医疗危害判定要出庭承受质证吗
2007年司法部公布《司法判定程序公例》第7条规则:司法判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告诉,应当出庭作证,答复与判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具有判定资质的司法判定人,关于其作出的判定结论可以面临法庭作证,对法令担任。而医学会的医学判定专家并不会直接对法庭担任,而是对医学会担任,再由医学会向法庭提交判定结论,这些都不是向法庭担任。因而,在《侵权职责法》施行之前的长期以来的医疗诉讼实践中可以看到,但凡医学会安排的医疗事故判定,判定专家都不出庭,都不承受当事人的质证。反之,司法判定组织作出的判定结论,判定人基本上可以做到法庭随传随到,可以出庭作证,勇于承受质证。
《侵权职责法》施行后,从最高法及江苏、浙江两省高法的规则中未看到关于医学会的判定专家是否出庭承受质证作出强制性规则,因而咱们有理由猜测,未因由医学会掌管的医疗危害判定,其判定专家仍然会不出庭承受质证。
因而,好像以往,判定人是否出庭承受质证成为医疗危害判定二元化局势是否持续存在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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