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有效期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01:29
假如要缔结合同的话,是需求通过要约和许诺等程序的。要约是需求有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人宣布,而且受要约人需求及时作出许诺。有的要约是有期限的,那么,要约有许诺期限是否在期限之前作出要约就有用?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要约的有用期是多久
一、要约的有用期是多久
要约的收效时刻还包含要约的存续期间,也便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刻内发作法令效能。
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议,假如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则,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状况来确认合理期限。具体来说,假如要约没有明确规则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别如下两种状况:
1、以口头方式宣布的要约,假如要约中没有规则许诺期限,那么只需在受要约人当即作出许诺的时分,才能对要约人发生约束力,假如受要约人没有当即作出许诺,则要约失掉效能。
2、以书面方式宣布的要约,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则了存续期限(如规则本要约有用期限为10天,或规则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用),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用存续期限;假如要约中没有规则存续期限,则应当确认一段合理时刻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含三项内容:要约抵达受要约人的时刻;作出许诺所必要的时刻;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刻。
二、要约什么时分收效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则,“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可见我国法令选用了抵达主义。但关于要约的收效时刻还应留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践送抵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需求约送抵达受要约人所能够操控的当地(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抵达。假如要约人未特定约束时刻,应以要约能够抵达的合理时刻为准。
2、在要约人宣布要约但未抵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能够撤回或修正要约的内容。
3、选用数据电文方式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承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拜见《合同法》第16条)。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要约的有用期”的相关常识的解说,咱们能够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践,做出正确的决议与处理,小编的回答希望能协助到您。假如您还有什么其他法令问题需求咨询,能够联络咱们听讼网渠道的专业律师,为您供给优质的法令服务。
要约的有用期是多久
一、要约的有用期是多久
要约的收效时刻还包含要约的存续期间,也便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刻内发作法令效能。
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议,假如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则,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状况来确认合理期限。具体来说,假如要约没有明确规则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别如下两种状况:
1、以口头方式宣布的要约,假如要约中没有规则许诺期限,那么只需在受要约人当即作出许诺的时分,才能对要约人发生约束力,假如受要约人没有当即作出许诺,则要约失掉效能。
2、以书面方式宣布的要约,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则了存续期限(如规则本要约有用期限为10天,或规则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用),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用存续期限;假如要约中没有规则存续期限,则应当确认一段合理时刻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含三项内容:要约抵达受要约人的时刻;作出许诺所必要的时刻;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刻。
二、要约什么时分收效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则,“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可见我国法令选用了抵达主义。但关于要约的收效时刻还应留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践送抵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需求约送抵达受要约人所能够操控的当地(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抵达。假如要约人未特定约束时刻,应以要约能够抵达的合理时刻为准。
2、在要约人宣布要约但未抵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能够撤回或修正要约的内容。
3、选用数据电文方式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承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拜见《合同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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