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23:24乡村土地承揽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承揽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揽方的权力和职责
第二节 承揽的准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揽期限和承揽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揽运营权的维护
第五节 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
第三章 其他方法的承揽
第四章 争议的处理和法令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安稳和完善以家庭承揽运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运营体系,赋予农人长时间而有保证的土地运用权,维护乡村土地承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乡村经济开展和乡村社会安稳,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村土地,是指农人团体一切和国家一切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犁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施乡村土地承揽运营准则。
乡村土地承揽采纳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家庭承揽方法,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能够采纳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
第四条 国家依法维护乡村土地承揽联系的长时间安稳。
乡村土地承揽后,土地的一切权性质不变。承揽地不得生意。
第五条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有权依法承揽由本团体经济安排发包的乡村土地。
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掠夺和不合法约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承揽土地的权力。
第六条 乡村土地承揽,妇女与男人享有相等的权力。承揽中应当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掠夺、危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揽运营权。
第七条 乡村土地承揽应当坚持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正确处理国家、团体、个人三者的利益联系。
第八条 乡村土地承揽应当恪守法令、法规,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运用。未经依法赞同不得将承揽地用于非农建造。
国家鼓舞农人和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添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进步农业出产才能。
第九条 国家维护团体土地一切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承揽方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
第十条 国家维护承揽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别离依照国务院规则的职责担任全国乡村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办理的辅导。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别离依照各自职责,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办理。
第二章 家庭承揽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揽方的权力和职责
第十二条 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发包;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发包。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动村内各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的一切权。
国家一切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乡村土地,由运用该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民委员会或许乡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力:
(一)发包本团体一切的或许国家一切依法由本团体运用的乡村土地;
(二)监督承揽方依照承揽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运用和维护土地;
(三)阻止承揽方危害承揽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当下列职责:
(一)维护承揽方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不得不合法改动、免除承揽合同;
(二)尊重承揽方的出产运营自主权,不得干与承揽方依法进行正常的出产运营活动;
(三)依照承揽合同约好为承揽方供给出产、技能、信息等服务;
(四)履行县、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安排本团体经济安排内的农业根底设施建造;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揽方享有下列权力:
(一)依法享有承揽地运用、收益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权力,有权自主安排出产运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揽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 承揽方承当下列职责:
(一)保持土地的农业用处,不得用于非农建造;
(二)依法维护和合理运用土地,不得给土地形成永久性危害;
(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承揽的准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揽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一)依照规则统一安排承揽时,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依法相等地行使承揽土地的权力,也能够自愿抛弃承揽土地的权力;
(二)民主洽谈,公平合理;
(三)承揽计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则,依法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
(四)承揽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揽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选举产生承揽工作小组;
(二)承揽工作小组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并发布承揽计划;
(三)依法举行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讨论经过承揽计划;
(四)揭露安排实施承揽计划;
(五)签定承揽合同。
第三节 承揽期限和承揽合同
第二十条 犁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别林木的林地承揽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赞同能够延伸。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揽方签定书面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揽方的称号,发包方担任人和承揽方代表的名字、居处;
(二)承揽土地的称号、位于、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揽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揽土地的用处;
(五)发包方和承揽方的权力和职责;
(六)违约职责。
第二十二条 承揽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收效。承揽方自承揽合同收效时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运营权。
颁布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则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揽合同收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许担任人的变化而改动或许免除,也不得因团体经济安排的分立或许兼并而改动或许免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运用职权干与乡村土地承揽或许改动、免除承揽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揽运营权的维护
第二十六条 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回收承揽地。
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依照承揽方的志愿,保存其土地承揽运营权或许答应其依法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
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揽的犁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揽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回收承揽的犁地和草地。
承揽期内,承揽方交回承揽地或许发包方依法回收承揽地时,承揽方对其在承揽地上投入而进步土地出产才能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揽地。
承揽期内,因自然灾害严峻毁损承揽地等特别景象对单个农户之间承揽的犁地和草地需求恰当调整的,必须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赞同。承揽合同中约好不得调整的,依照其约好。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揽土地或许承揽给新增人口:
(一)团体经济安排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经过依法开垦等方法添加的;
(三)承揽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揽期内,承揽方能够自愿将承揽地交回发包方。承揽方自愿交回承揽地的,应当提早半年以书面形式告诉发包方。承揽方在承揽期内交回承揽地的,在承揽期内不得再要求承揽土地。
第三十条 承揽期内,妇女成婚,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揽地的,发包方不得回收其原承揽地;妇女离婚或许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日子或许不在原居住地日子但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揽地的,发包方不得回收其原承揽地。
第三十一条 承揽人应得的承揽收益,依照承继法的规则承继。
林地承揽的承揽人逝世,其承继人能够在承揽期内持续承揽。
第五节 土地承揽运营权的流通
第三十二条 经过家庭承揽获得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一)相等洽谈、自愿、有偿,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许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
(二)不得改动土地一切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处;
(三)流通的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运营才能;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主体是承揽方。承揽方有权依法自主决议土地承揽运营权是否流通和流通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免除承揽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揽方抛弃或许改动土地承揽运营权,不得以区分“口粮田”和“职责田”等为由回收承揽地搞投标承揽,不得将承揽地回收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两边洽谈确认。流通的收益归承揽方一切,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私行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一)两边当事人的名字、居处;
(二)流通土地的称号、位于、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通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通土地的用处;
(五)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
(六)流通价款及付出方法;
(七)违约职责。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交换、转让方法流通,当事人要求挂号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恳求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揽方能够在必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许悉数土地承揽运营权转包或许租借给第三方,承揽方与发包方的承揽联系不变。
承揽方将土地交由别人代耕不超越一年的,能够不签定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揽方之间为便利播种或许各自需求,能够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土地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交换。
第四十一条 承揽方有安稳的非农工作或许有安稳的收入来历的,经发包方赞同,能够将悉数或许部分土地承揽运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出产运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揽联系,原承揽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揽联系即行中止。
第四十二条 承揽方之间为开展农业经济,能够自愿联合将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出产。
第四十三条 承揽方对其在承揽地上投入而进步土地出产才能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依法流通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法的承揽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的,适用本章规则。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法承揽乡村土地的,应当签定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承揽期限等,由两边洽谈确认。以投标、拍卖方法承揽的,承揽费经过揭露竞标、竞价确认;以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的,承揽费由两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能够直接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实施承揽运营,也能够将土地承揽运营权折股分给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后,再实施承揽运营或许股份合作运营。
承揽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恪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避免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法承揽乡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承揽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乡村土地发包给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应当事前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
由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的,应当对承揽方的资信状况和运营才能进行检查后,再签定承揽合同。
第四十九条 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乡村土地,经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让、租借、入股、典当或许其他方法流通。
第五十条 土地承揽运营权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获得的,该承揽人逝世,其应得的承揽收益,依照承继法的规则承继;在承揽期内,其承继人能够持续承揽。
第四章 争议的处理和法令职责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揽运营发作胶葛的,两边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处理,也能够恳求乡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停处理。
当事人不肯洽谈、调停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向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恳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乡村土地承揽裁定安排的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申述的,判决书即发作法令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危害承揽方的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当中止危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扫除波折、消除风险、补偿丢失等民事职责:
(一)干与承揽方依法享有的出产运营自主权;
(二)违背本法规则回收、调整承揽地;
(三)逼迫或许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揽方抛弃或许改动土地承揽运营权而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
(五)以区分“口粮田”和“职责田”等为由回收承揽地搞投标承揽;
(六)将承揽地回收抵顶欠款;
(七)掠夺、危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揽运营权;
(八)其他危害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揽合同中违背承揽方志愿或许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有关不得回收、调整承揽地等强制性规则的约好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职责或许履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承当违约职责。
第五十七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逼迫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该流通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私行截留、扣缴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收益的,应当交还。
第五十九条 违背土地办理法规,不合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许贪婪、移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等职责。
第六十条 承揽方违法将承揽地用于非农建造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承揽方给承揽地形成永久性危害的,发包方有权阻止,并有权要求承揽方补偿由此形成的丢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运用职权干与乡村土地承揽,改动、免除承揽合同,干与承揽方依法享有的出产运营自主权,或许逼迫、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等危害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行为,给承揽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等职责;情节严峻的,由上级机关或许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职责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现已依照国家有关乡村土地承揽的规则承揽,包含承揽期限善于本法规则的,本法实施后持续有用,不得从头承揽土地。未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现已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越本团体经济安排犁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缺乏百分之五的,不得再添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依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拟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新华社 20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