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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和外籍个人按自用、出租2种情况缴房产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9:35

近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担任人在就撤销城市房地产税答记者问时清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交纳房产税,在应纳税款的核算上也要区别自用和租借房产两种状况别离以计税依据乘适用税率确认应纳税额。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清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安排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交纳房产税。
两部委指出,以人民币以外的钱银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交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依据记账本位币核算的税款依照缴款上月最终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折合成人民币。
此外,对应税房产且归于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2009年1月1日之后新建或新置办的,按以下规则履行:纳税人自建的房子,自建成之次月起交纳房产税;纳税人托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子,自处理检验手续之次月起交纳房产税;纳税人置办新建商品房,自房子交付使用之次月起交纳房产税;纳税人置办存量房,自处理房子权属搬运、改变登记手续之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据了解,《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原政务院公布实施的,1986年国务院公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一致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由此,在对房产纳税上形成了表里两套税制的格式。
两部委有关担任人表明,撤销城市房地产税,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一致征收房产税,是我国税制变革的必定要求,标志着我国房产税准则完成了表里一致,也完全完毕了我国对表里资分设税种的前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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