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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9:05

【案情】
刘荻、刘婷、周丽华住金堂县高板镇风林村。刘荻、刘婷之父、周丽华之夫刘绍辉于2006年7月28日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损伤归纳稳妥,稳妥金额为6万元。刘绍辉于2006年8月27日因创伤感染猪链球菌逝世,周丽华于同年11月20日向人寿公司(住址为成都市锦里东路52号)提出理赔恳求,人寿公司以不属于意外稳妥规模为由回绝赔付。周丽华、刘荻、刘婷遂向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寿公司付出稳妥金6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人寿公司在辩论中对统辖权提出贰言,以为该案不属于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统辖,应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统辖。理由是:本案稳妥合同的标的是人身权,不能称作稳妥标的物,只要被告住所地法院才享有统辖权。
【裁决】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统辖权贰言经审查以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虽不在金堂县,但因为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人身意外损伤稳妥合同,该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的权力主体是具有物质化特色的人,故此类稳妥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被稳妥人,本案被稳妥人刘绍辉住所地在四川省金堂县,故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统辖权,人寿公司提出的统辖权贰言不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八条之规则,裁决驳回被告人寿公司的统辖权贰言。
人寿公司不服一审裁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是人身稳妥合同纠纷,其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该项权力是人身权而不是物权,依法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恳求吊销一审裁决,将本案移交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统辖。
上级法院经审查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因稳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稳妥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系人身稳妥合同纠纷。在人身稳妥合同联系中,作为稳妥目标的人的寿数和身体不是稳妥标的物。因而,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认统辖。因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青羊区,故应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统辖。金堂县人民法院裁决对该案有统辖权不妥,应予吊销。上诉人人寿公司的上诉理由建立,上级法院予以支撑。据此,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则,裁决吊销一审裁决,本案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统辖。
【稳妥律师分析】
人寿公司提出的统辖权贰言是否建立,关键在于对“稳妥标的物”的界定。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的裁决引用了相同的法令条款,但裁决成果却截然不同,原因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则的“稳妥标的物”存有不同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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