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根据什么依据判决确定离婚后监护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06:52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七十二条之一第一项规则,声请判定离婚,当事人得于第一审或第二审言词辩论完结前,顺便恳求法院于认塬告之诉为有理由时,并定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担负(即所谓之监护权)之内容及办法。并且依同法第五百七十九第一项之规则,法院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担负,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命为必要之假处置。
故于判定确认前,欲暂时获得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担负,可透过假处置之方法为之。由于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如有急切形式不当即定暂时状况,将使子女安全或教养受到影响,故法院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命为必要之处置,以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七十九条立法理由)。所以,声请假处置,除须符合定暂时状况假处置之要件外,尚须站在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之态度为考量。又子女现在由谁监护中,并不影响法院为假处置之裁决。
故于判定确认前,欲暂时获得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担负,可透过假处置之方法为之。由于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如有急切形式不当即定暂时状况,将使子女安全或教养受到影响,故法院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命为必要之处置,以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七十九条立法理由)。所以,声请假处置,除须符合定暂时状况假处置之要件外,尚须站在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之态度为考量。又子女现在由谁监护中,并不影响法院为假处置之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