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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规对现役士兵的奖惩有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0:02

《战士执役法令》对战士的奖惩作了如下规则:
第二十八条、对在作战和练习、执勤、作业中体现杰出,获得显著成绩的战士,应当依据其具体情况,给予奖赏。
第二十九条、奖赏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颁发荣誉称号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确认的其他奖赏。
对荣获二等功以上、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奖赏的战士,其军衔或许等级,能够提早提升。
第三十条、对违犯纪律和成心或许过错给国家、戎行和公民形成丢失,或许在群众中发生不良影响的战士,应当依据其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置。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置分为:正告,严峻正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免职或许撤销志愿兵资历,开除,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则的其他行政处置。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一级军士长、一级专业军士、列兵;降级不适用于等级薪水最低一级的士官。降职、降衔、降级,一般只降一级。
第三十二条、战士受降衔或许降级处置后,其军衔、等级的提升期限依照处置后的军衔、等级从头核算。
战士受降衔或许降级处置后,对所犯过错现已改正,并在作战或许作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或许等级提升的期限能够缩短。
第三十三条、给予战士奖赏和行政处置权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则。
第三十四条、战士被开除、开除军籍、劳动教养或许判处徒刑的,应当依据具体情况,撤销或许掠夺其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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