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死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其债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8:11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款人或债款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款或负有连带债款的债,两个以上债款人的称为连带债款。《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则:“债款人或许债款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当事人的约好,享有连带权力的每个债款人,都有权要求债款人实行责任”。因而在连带债款中,大都债款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款人清偿悉数债款的权力。
债款人身后,其承继人能否承继其债款
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包含:(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力;(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条规则:公民可承继的其他合法财产包含有价证券和实行标的为资产的债款等。
2009 年5月,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的父亲告贷四万元,月息三分。后王某父亲于2010年逝世,王某与其母沈某因遗产分配发作对立,因李某与沈某熟悉,被告李某便将四万元及利息归还沈某。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述,以为其作为承继人有权承继该笔债款,恳求判令被告李某归还其所应承继债款比例一万元及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债款人逝世后,承继人所承继债款为连带债款仍是按份债款,债款人应怎么清偿。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父亲逝世后,王某作为承继人有权按份承继该笔债款的二分之一,被告李某应向王某清偿一万元及利息。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父亲逝世后,王某及其母有权承继该笔债款,遗产切割前,该债款为连带债款,被告李某能够向任一债款人清偿。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承继法》第三条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包含:(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力;(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条规则:公民可承继的其他合法财产包含有价证券和实行标的为资产的债款等,因而本案中债款能够作为王某父亲的遗产由沈某及原告王某承继。
但是关于沈某与王某对所承继的债款享有何种权力,我国《承继法》却无明文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则“承继的诉讼时效按承继法的规则履行。但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未清晰表明抛弃承继的,视为承受承继,遗产未切割的,即为一起共有。诉讼时效的间断、中止、延伸,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 也就是说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以为,在承继开端后,遗产未切割的,遗产即为整体承继人一起共有。因而,在承继开端后,存在数个承继人且遗产未切割的,每个承继人均被推定为遗产的一起共有人,对悉数遗产享有相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承当相等的责任,因而本案中所承继的债款,在遗产切割前应当认定为沈某与王某享有的连带债款。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款人或债款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款或负有连带债款的债,两个以上债款人的称为连带债款。《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则:“债款人或许债款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当事人的约好,享有连带权力的每个债款人,都有权要求债款人实行责任”。因而在连带债款中,大都债款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款人清偿悉数债款的权力。
详细到本案,债款人王某父亲逝世后,遗产切割前,承继人沈某与原告王某作为遗产的一起共有人、连带债款的债款人均有权要求李某归还悉数债款,李某也能够按要求向其间任一债款人清偿债款。
债款人身后,其承继人能否承继其债款
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包含:(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力;(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条规则:公民可承继的其他合法财产包含有价证券和实行标的为资产的债款等。
2009 年5月,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的父亲告贷四万元,月息三分。后王某父亲于2010年逝世,王某与其母沈某因遗产分配发作对立,因李某与沈某熟悉,被告李某便将四万元及利息归还沈某。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述,以为其作为承继人有权承继该笔债款,恳求判令被告李某归还其所应承继债款比例一万元及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债款人逝世后,承继人所承继债款为连带债款仍是按份债款,债款人应怎么清偿。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父亲逝世后,王某作为承继人有权按份承继该笔债款的二分之一,被告李某应向王某清偿一万元及利息。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父亲逝世后,王某及其母有权承继该笔债款,遗产切割前,该债款为连带债款,被告李某能够向任一债款人清偿。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承继法》第三条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包含:(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力;(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条规则:公民可承继的其他合法财产包含有价证券和实行标的为资产的债款等,因而本案中债款能够作为王某父亲的遗产由沈某及原告王某承继。
但是关于沈某与王某对所承继的债款享有何种权力,我国《承继法》却无明文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则“承继的诉讼时效按承继法的规则履行。但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未清晰表明抛弃承继的,视为承受承继,遗产未切割的,即为一起共有。诉讼时效的间断、中止、延伸,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 也就是说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以为,在承继开端后,遗产未切割的,遗产即为整体承继人一起共有。因而,在承继开端后,存在数个承继人且遗产未切割的,每个承继人均被推定为遗产的一起共有人,对悉数遗产享有相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承当相等的责任,因而本案中所承继的债款,在遗产切割前应当认定为沈某与王某享有的连带债款。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款人或债款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款或负有连带债款的债,两个以上债款人的称为连带债款。《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则:“债款人或许债款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当事人的约好,享有连带权力的每个债款人,都有权要求债款人实行责任”。因而在连带债款中,大都债款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款人清偿悉数债款的权力。
详细到本案,债款人王某父亲逝世后,遗产切割前,承继人沈某与原告王某作为遗产的一起共有人、连带债款的债款人均有权要求李某归还悉数债款,李某也能够按要求向其间任一债款人清偿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