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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12:06
1990年7月18日劳作部对上海市劳作局<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免除、停止劳作合同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则:(1)对外商出资企业实施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免除劳作合同的问题,现应按国务院<女职工劳作保护规则>的有关条款履行。(2)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则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选用条件的,能够解雇。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解雇。(3)<女职工劳作保护规则>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免除劳作合同”的规则,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免除劳作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依照有关规则和劳作合同应予解雇的,能够解雇。(4)对实施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作合同期虽满,也不能免除其劳作合同,有必要延续到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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