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02:40
发布部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7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 1994年7月30日发布 1994年9月1日起实施)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 劳作权益第五章 产业权益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 法律职责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证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保证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一起职责。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应按照《妇女权益保证法》和本办法的规则,保证妇女的各项权益。任何安排和个人都有权阻止、检举和指控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关于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述、指控和检举,有关部分有必要查清现实,担任处理,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打击报复。 相关法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担任本地区妇女权益保证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妇女权益保证安排,担任查看、辅导、和谐妇女权益保证作业。 第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保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听取和反映妇女的定见、主张,承受妇女的投诉,做好保证妇女合法权益的作业。 第五条 妇女应当自负、自傲、自立、自强,恪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依法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实行法律所规则的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分对保证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安排和个人,应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七条 省、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名人中妇女代表提名人的份额一般不低于30%。自治州、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名人中妇女代表提名人的份额一般不低于2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恰当数量的女人成员。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有必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准则,活跃培育、选拔女领导干部。女职工较多的单位的领导成员中应有必定数量的女干部。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集体会员能够向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引荐女干部。有关机关、集体和单位应注重其引荐定见。 第九条 注重培育、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的领导成员中应装备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条 城镇居民委员会和乡村、牧区的村(牧)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委员。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应占恰当份额。企业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应作为一方代表参与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的领导要为女职工委员会行使职权供给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二条 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有必要保证适龄女人儿童少年承受和完结当地规则年限的责任教育,不得迫使女人儿童少年停学、务工或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