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17:58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完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作判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判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请求劳作能力判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或许其托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则的期限向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 (一)医疗完结前现已作出工伤确定的,应当在医疗完结后三十日内提出请求;(二)医疗完结后作出工伤确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确定后三十日内提出请求;(三)请求旧伤复发判定的,应当在病况发生后医治完结前提出。请求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判定和其他判定的,依照相关规则的时限提出请求。 自劳作能力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许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为伤残状况发生变化的,能够向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能力复查判定。
被判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请求的,被判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况相对安稳;
用人单位独自请求的,被判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况相对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