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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庆违反计划生育罚款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5:38

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规则
第二十条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契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量民族乡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安排判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安排判定能够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安排判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许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两边为乡村居民,一方为勇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两边为乡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成婚落户的;
(八)夫妻两边为乡村居民,居住在少量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量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分山区乡村的独生女户、少量民族户或遥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十)其他特别景象请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分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存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契合再生育条件,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许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则对男女两边别离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依照地点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越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依照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乡村居民依照当地城镇乡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越当地城镇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许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核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则的核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生育或许收养行为发生后一年以上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核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许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核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男女一方无能力交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交纳。
第五十三条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两边别离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两边依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则的收入水平别离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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