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土地流转后是否可以要求发证确认土地经营权,并用于担保抵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8:20
网友发问:
土地流通后,能否要求发证承认土地经营权,并用于担保典当?
律师回答: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三条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经营权。第四十九条规则,经过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乡村土地,经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让、租借、入股、典当或许其他方法流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展开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要求立异乡村抵(质)押担保方法。拟定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典当借款试点管理办法,在经同意的区域展开试点。稳重稳妥地展开农人住宅财产权典当试点。健全完善林权典当挂号体系,扩大林权典当借款规划。推行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饲养权、承揽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新式典当担保方法。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稳妥协作,将涉农稳妥投保状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究拓展涉农稳妥保单质押规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安稳乡村土地承揽联系并坚持持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厉的犁地维护准则前提下,赋予农人对承揽地占有、运用、收益、流通及承揽经营权典当、担保权能”。
处理此类问题的准则:一、现在,法律规则只对土地承揽经营权颁布证书,实施土地承揽经营权确权挂号颁证后,是否对土地经营权发放证书,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二、依据中心要求,金融机构正在展开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典当借款试点。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