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6:59
我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借公司专业子公司处理暂行规矩的告诉
银监办发[2014]198号
《金融租借公司专业子公司处理暂行规矩》已经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该规矩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11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当地法人金融租借公司)
金融租借公司专业子公司处理暂行规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步金融租借公司专业化运营处理水平,标准金融租借公司树立专业子公司融资租借事务行为,促进金融租借职业健康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职业监督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借公司处理办法》等法令法规,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本规矩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借公司按照相关法令法规在我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区域及境外,为从事特定范畴融资租借事务而树立的专业化租借子公司。
本规矩所称的特定范畴,是指金融租借公司已展开、且运营相对老练的融资租借事务范畴,包含飞机、船只以及经银监会认可的其他租借事务范畴。
专业子公司的称号,应当表现所属金融租借公司以及所从事的特定融资租借事务范畴。
第二章 专业子公司树立、改变与停止
第一节 境内专业子公司
第三条 金融租借公司请求树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杰出的公司处理结构,危险处理和内部操控健全有用;
(二)具有杰出的并表处理才能;
(三)《金融租借公司处理办法》规矩的各项监管目标合格;
(四)权益性出资余额准则上不超越净财物(兼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
(五)在事务存量、人才储藏等方面具有必定优势,在专业化处理、项目公司事务展开等方面具有老练的经历,能够有用支撑专业子公司展开特定范畴的融资租借事务;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恪守国家法令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作严重案件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监会规矩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条 金融租借公司树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矩的公司章程;
(二)有契合规矩条件的建议人;
(三)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契合任职资历条件的董事、高档处理人员和了解融资租借事务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处理、内部操控和危险处理体系,以及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处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办法和其他设备;
(七)银监会规矩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条 金融租借公司树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准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状况需引入其他出资者的,金融租借公司的持股份额不得低于51%。引入的其他出资者应契合《金融租借公司处理办法》规矩的金融租借公司的建议人条件,且在专业子公司运营的特定范畴有所特长,在事务开辟、租借物处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有助于提高专业子公司的事务拓宽才能和危险处理水平。
第六条 金融租借公司请求树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金融租借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收取金融许可证后,处理工商登记,收取运营执照。
第七条 境内专业子公司董事、高档处理人员施行任职资历核准准则。
第八条 金融租借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有下列改变事项之一的,应报经银职业监督处理机构同意:
(一)改变公司称号;
(二)改变注册本钱;
(三)改变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修正公司章程;
(五)改变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
(六)银监会规矩的其他改变事项。
第九条 金融租借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经银监会同意能够闭幕:
(一)公司章程规矩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许其他闭幕事由呈现;
(二)股东抉择或股东(大)会抉择闭幕;
(三)因兼并或许分立需求闭幕;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节 境外专业子公司
第十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的建议人为金融租借公司。
第十一条 金融租借公司请求树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规矩第三条规矩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确有事务展开需求,具有明晰的海外展开战略;
(二)内部处理水平和危险管控才能与境外事务展开相适应;
(三)具有与境外运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运营状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五)所提请求契合有关国家或区域的法令法规。
第十二条 金融租借公司请求树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需由银职业监督处理机构同意后,再按照拟注册地国家或区域的法令法规提出请求。
第十三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董事、高档处理人员施行任职资历核准准则。
第十四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发作本规矩第八条第四项改变事项的,应在相关事项发作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租借公司地点地银职业监督处理机构书面报备。本规矩第八条其他改变事项和本规矩第九条事项,应报经银职业监督处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在境外专业子公司正式树立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陈述,陈述内容包含公司称号、树立时刻、注册地址、注册本钱、注资币种,以及银监会以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事务运营规矩
第十六条 金融租借公司能够在其事务规划内,根据审慎运营准则对所树立专业子公司的事务规划进行授权,并报银职业监督处理机构存案。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出资事务不在授权规划内。
第十七条 专业子公司展开融资租借事务所触及范畴,须与其公司称号中所表现的特定融资租借事务范畴相匹配。
第十八条 专业子公司能够在境外树立项目公司展开融资租借事务。专业子公司在境外树立项目公司展开融资租借事务时,应遵从项目公司地点地法令法规,并参照履行金融租借公司在境内保税区域树立项目公司展开融资租借事务的相关陈述规矩。
第十九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应在契合注册地国家或区域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展开本规矩第十六、十八条规矩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条 专业子公司展开各类事务和相关买卖时的详细要求和程序,按照金融租借公司展开事务的有关规矩履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子公司发行境外债券、树立的境外项目公司展开融资租借事务后,应按季向地点地银监局及金融租借公司地点地银监局陈述。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子公司应按照金融租借公司危险处理和内控要求进行处理,树立完善的法人处理安排架构,清晰部分之间的责任区分,保证部分之间独立运转、有用制衡,构成科学、高效的决议计划、鼓励和束缚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子公司首要担任人准则上应由金融租借公司的高档处理人员兼任。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借公司专业子公司施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对金融租借公司专业子公司施行并表监管,金融租借公司根据并表口径一致履行银监会针对金融租借公司的相关监管目标要求。银监会能够根据监管需求,针对专业子公司拟定详细监管规矩。
第二十六条 境内专业子公司本钱净额与危险加权财物的份额不得低于银监会最低监管要求。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将部属专业子公司各项事务数据兼并归入计算规划,根据银监会要求填写有关报表。
第二十八条 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按规矩向地点地银监局报送会计报表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担任。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按季度以专项陈述方式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部属专业子公司有关状况。陈述内容包含事务展开状况和规划、财务状况和运营效果、运营环境和危险剖析、运转处理和危险操控办法、境外负债和境内外项目公司事务状况等。
第三十条 专业子公司应参照银监会对金融租借公司的相关规矩,构建本钱处理体系、财物质量分类准则、准备金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等。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发作的严重事项,包含公司遭受的严重损失、发作的严重诉讼、地点国家或区域监管要求改变等状况,金融租借公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陈述。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借公司违反本规矩树立专业子公司,或许专业子公司违规运营的,银职业监督处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职业监督处理法》、《金融租借公司处理办法》等法令法规采纳监管办法或施行处分。
第三十三条 金融租借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树立的专业子公司,对比本规矩境外专业子公司进行处理。我国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矩的,按照其规矩履行。
银监办发[2014]198号
《金融租借公司专业子公司处理暂行规矩》已经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该规矩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11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当地法人金融租借公司)
金融租借公司专业子公司处理暂行规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步金融租借公司专业化运营处理水平,标准金融租借公司树立专业子公司融资租借事务行为,促进金融租借职业健康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职业监督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借公司处理办法》等法令法规,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本规矩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借公司按照相关法令法规在我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区域及境外,为从事特定范畴融资租借事务而树立的专业化租借子公司。
本规矩所称的特定范畴,是指金融租借公司已展开、且运营相对老练的融资租借事务范畴,包含飞机、船只以及经银监会认可的其他租借事务范畴。
专业子公司的称号,应当表现所属金融租借公司以及所从事的特定融资租借事务范畴。
第二章 专业子公司树立、改变与停止
第一节 境内专业子公司
第三条 金融租借公司请求树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杰出的公司处理结构,危险处理和内部操控健全有用;
(二)具有杰出的并表处理才能;
(三)《金融租借公司处理办法》规矩的各项监管目标合格;
(四)权益性出资余额准则上不超越净财物(兼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
(五)在事务存量、人才储藏等方面具有必定优势,在专业化处理、项目公司事务展开等方面具有老练的经历,能够有用支撑专业子公司展开特定范畴的融资租借事务;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恪守国家法令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作严重案件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监会规矩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条 金融租借公司树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矩的公司章程;
(二)有契合规矩条件的建议人;
(三)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契合任职资历条件的董事、高档处理人员和了解融资租借事务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处理、内部操控和危险处理体系,以及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处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办法和其他设备;
(七)银监会规矩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条 金融租借公司树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准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状况需引入其他出资者的,金融租借公司的持股份额不得低于51%。引入的其他出资者应契合《金融租借公司处理办法》规矩的金融租借公司的建议人条件,且在专业子公司运营的特定范畴有所特长,在事务开辟、租借物处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有助于提高专业子公司的事务拓宽才能和危险处理水平。
第六条 金融租借公司请求树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金融租借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收取金融许可证后,处理工商登记,收取运营执照。
第七条 境内专业子公司董事、高档处理人员施行任职资历核准准则。
第八条 金融租借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有下列改变事项之一的,应报经银职业监督处理机构同意:
(一)改变公司称号;
(二)改变注册本钱;
(三)改变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修正公司章程;
(五)改变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
(六)银监会规矩的其他改变事项。
第九条 金融租借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经银监会同意能够闭幕:
(一)公司章程规矩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许其他闭幕事由呈现;
(二)股东抉择或股东(大)会抉择闭幕;
(三)因兼并或许分立需求闭幕;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节 境外专业子公司
第十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的建议人为金融租借公司。
第十一条 金融租借公司请求树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规矩第三条规矩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确有事务展开需求,具有明晰的海外展开战略;
(二)内部处理水平和危险管控才能与境外事务展开相适应;
(三)具有与境外运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运营状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五)所提请求契合有关国家或区域的法令法规。
第十二条 金融租借公司请求树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需由银职业监督处理机构同意后,再按照拟注册地国家或区域的法令法规提出请求。
第十三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董事、高档处理人员施行任职资历核准准则。
第十四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发作本规矩第八条第四项改变事项的,应在相关事项发作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租借公司地点地银职业监督处理机构书面报备。本规矩第八条其他改变事项和本规矩第九条事项,应报经银职业监督处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在境外专业子公司正式树立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陈述,陈述内容包含公司称号、树立时刻、注册地址、注册本钱、注资币种,以及银监会以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事务运营规矩
第十六条 金融租借公司能够在其事务规划内,根据审慎运营准则对所树立专业子公司的事务规划进行授权,并报银职业监督处理机构存案。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出资事务不在授权规划内。
第十七条 专业子公司展开融资租借事务所触及范畴,须与其公司称号中所表现的特定融资租借事务范畴相匹配。
第十八条 专业子公司能够在境外树立项目公司展开融资租借事务。专业子公司在境外树立项目公司展开融资租借事务时,应遵从项目公司地点地法令法规,并参照履行金融租借公司在境内保税区域树立项目公司展开融资租借事务的相关陈述规矩。
第十九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应在契合注册地国家或区域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展开本规矩第十六、十八条规矩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条 专业子公司展开各类事务和相关买卖时的详细要求和程序,按照金融租借公司展开事务的有关规矩履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子公司发行境外债券、树立的境外项目公司展开融资租借事务后,应按季向地点地银监局及金融租借公司地点地银监局陈述。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子公司应按照金融租借公司危险处理和内控要求进行处理,树立完善的法人处理安排架构,清晰部分之间的责任区分,保证部分之间独立运转、有用制衡,构成科学、高效的决议计划、鼓励和束缚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子公司首要担任人准则上应由金融租借公司的高档处理人员兼任。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借公司专业子公司施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对金融租借公司专业子公司施行并表监管,金融租借公司根据并表口径一致履行银监会针对金融租借公司的相关监管目标要求。银监会能够根据监管需求,针对专业子公司拟定详细监管规矩。
第二十六条 境内专业子公司本钱净额与危险加权财物的份额不得低于银监会最低监管要求。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将部属专业子公司各项事务数据兼并归入计算规划,根据银监会要求填写有关报表。
第二十八条 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按规矩向地点地银监局报送会计报表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担任。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借公司应按季度以专项陈述方式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部属专业子公司有关状况。陈述内容包含事务展开状况和规划、财务状况和运营效果、运营环境和危险剖析、运转处理和危险操控办法、境外负债和境内外项目公司事务状况等。
第三十条 专业子公司应参照银监会对金融租借公司的相关规矩,构建本钱处理体系、财物质量分类准则、准备金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等。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发作的严重事项,包含公司遭受的严重损失、发作的严重诉讼、地点国家或区域监管要求改变等状况,金融租借公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陈述。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借公司违反本规矩树立专业子公司,或许专业子公司违规运营的,银职业监督处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职业监督处理法》、《金融租借公司处理办法》等法令法规采纳监管办法或施行处分。
第三十三条 金融租借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树立的专业子公司,对比本规矩境外专业子公司进行处理。我国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矩的,按照其规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