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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甥为继承闹纠纷法院公正给判决案件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23:53
导语:本案是舅舅和外甥女之间的动迁款纠纷案。两边对承继未能达到共同,恳求法院给予公平的判定!
案情
范老先生与妻子徐老太共育有一女一子,徐老太十多年前失踪,但范老先生及其子女并没有宣告徐老太逝世。2003年,范老先生的女儿因病逝世,留有一女小陈。范老先生名下有一套产权房,2005年该产权房遇动迁,范老先生与动迁公司签订了《城市房子拆迁安顿协议》和相关补充协议,合计分得动迁安顿款114万元。2006年头,范老先生也因病逝世。范老先生的外孙女小陈以为,范老先生拆迁所得的114万元安顿补偿款是范老先生和徐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个各享有57万元,而自己的母亲先于被承继人范老先生逝世,自己应依法代位承继范老先生一切动迁安顿款的三分之一,即19万元。而范老先生的儿子则以为动迁安顿款中有24万元为房子评价补偿款,属范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余款应属五个安顿目标(范老先生、徐老太、范老先生的儿子一家三口)共有,每人有18万元,范老先生同享有的30万元由自己、小陈和徐老太依法承继。终究范老先生的儿子和小陈也没有就此承继一事达到共同,小陈就申述法院要求依法代位承继范老先生所遗房子动迁安顿款19万元。
判定
法院判定范老先生所遗动迁钱银安顿款30万元,由范老先生的儿子、小陈和徐老太各承继10万元。
分析
《承继法》第十一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小陈的母亲是范老先生的女儿,其先于被承继人范老先生逝世,小陈能够代位承继其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范老先生的儿子对此也是认可的。可是依据范老先生与动迁公司签订了《城市房子拆迁安顿协议》和相关补充协议,动迁安顿人口为范老先生、徐老太和范老先生的儿子一家三口,动迁公司发放了钱银补偿款114万元中的房子评价补偿款24万元属范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余款应为五人共有。小陈以为本案114万元安顿补偿款均系范老先生与徐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城市房子拆迁安顿协议》和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及实际情况不符,不应该得到法院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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