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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概括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5:20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赞同,能够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力和责任同时转让给第三人。
本条是关于权力和责任同时转让的规则。
权力和责任同时转让又称为归纳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力和责任同时搬运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悉数地接受这些权力和责任。权力和责任同时转让不同于权力转让和责任转让的是,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力和责任的全面处置,其转让的内容实际上包含权力的转让和责任的搬运两部分内容。权力责任同时转让的结果,导致原合同联系的消除,第三人替代了转让方的位置,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联系。
依据合同法有关权力转让和责任搬运的规则,债权人转让权力应当告诉债务人;债务人搬运责任的必须经债权人的赞同。权力和责任同时转让既包含了权力的转让,又包含责任的搬运,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进行转让前应当获得对方的定见,使对方能依据受让方的具体状况来判别这种转让行为能否对自己的权力形成危害。只要经对方当事人赞同,才能将合同的权力和责任同时转让。假如未经对方赞同,一方当事人就私行同时转让权力和责任的,那么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形成的危害,追查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权力和责任同时转让只出现在双务合同中。关于当事人只承担责任或许享用权力的单务合同不存在权力和责任同时转让的问题。比方,赠与合同的被赠与人只享有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出现将权力和责任同时转让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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