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注销清算还需关注增值税的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17:29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则,交税人有闭幕、吊销、破产景象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陈述;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与清算。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为特定原因停止时,整理企业产业、回收债务、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下产业的行为。刊出清算虽不是一切刊出事务的必经程序,但关于企业闭幕、破产、吊销等景象,清算是必经程序,是结清企业所得税的终究一个环节,但事实上也是管好增值税的终究一道屏障。
一般交税人刊出时存货怎么处理对此税务人员持有两种不同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方针的告诉》(财税〔2005〕第165号)第六条规则,一般交税人刊出或被撤销教导期一般交税人资历,转为小规模交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而,对存货不用作处理,既不用交税也不用退税。另一种观念以为,企业有留抵税额不退,但企业有存货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做才不会让税款丢失。这两种观念哪种正确?笔者以为都有不当之处,第一种观念没有正确理解方针的规则,在刊出一般交税人资历时,按财税〔2005〕第165号文件的规则,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是对的,但在企业刊出的整个过程中,对存货不作任何处理是不对的。刊出前不是还有刊出清算程序吗?刊出清算过程中不是要对存货进行处置吗?那么在存货的处置过程中就会发作增值税。也有的交税人提出,存货不处置,把它存留在企业,就不用交税了。但这个企业终究要被刊出,存货的一切权主体终究是消亡了,那么这个存货总有一个一切权的归属,不行能成为无主的物权。企业的存货有或许处置变现了,应按出售存货来核算交纳增值税;有或许抵债了,应按视同出售来核算交纳增值税;有或许分配给投资者了,应按视同出售来核算交纳增值税。第二种观念没有正确履行税收方针,企业有留抵税额不退,但企业有存货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处理的意图是不让税款丢失,但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没有依据,就会带来税收法律危险。
从上述剖析能够看出,一般交税人刊出要在清算环节作存货处理。这儿要特别提示的是,作存货处理时,必定要对存货作盘点。有的企业在被刊出一般交税人资历时,账面上的存货和实践库存相差悬殊,经查看发现,企业有的存货实践上现已出售,但因为对方不要发票,或许其他原因,这部分存货企业依然虚挂在账上,其实存货早已出售却未计出售收入缴交税款。对这种现象,税务人员必定要在清算时核实存货,因为正常出售价格与清算时的处置价格是有差异的。账面存货大于实践库存,还或许是企业的处理不善引起的非正常丢失,这种状况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般交税人的资历应在清算前仍是清算后刊出现在的税务挂号刊出程序,一般是先刊出一般交税人资历再进行清算,那在清算前刊出和在清算后刊出对增值税的处理有什么影响呢?哪一种更有利于税收处理工作呢?
例如,某企业出售电子产品,增值税税率17%,现因企业闭幕请求刊出,没有留抵税款,存货20万元,清算时变价处理25万元。
剖析:在清算前刊出一般交税人资历,那在清算期间,交税人变价出售的存货应按小规模交税人交税,交纳增值税0.73万元[25÷(1 3%)×3%],而企业20万元的存货已抵扣了3.4万元(20×17%),显着,企业是抵得多,缴得少,就会构成一个显着的税收缝隙,很简单让不法分子假借刊出躲避缴交税款。
如清算后再刊出一般交税人资历,在清算期间,交税人出售存货仍按一般交税人处理,除了价格上有不同,就不存在抵扣税率和交税税率之间的不同,这样就阻塞了税收缝隙,有利于进步税收征管的质效。还有,先在清算环节将存货处理完毕,应计税的已计税,有留抵的进行了抵扣,抵不完的再按财税〔2005〕第165号文件第6条的规则不予退税。
对不需求清算的一般交税人刊出存货应怎样处理比方一般交税人A企业,因为运营地址改动从甲地搬迁到乙地,在甲地需处理税务挂号刊出手续,但因为企业还要持续运营,运营活动也未发作改动,因而不用进行清算。关于这种景象,应按财税〔2005〕第165号文件第6条的规则对存货进行处理:有留抵税额不退,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一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交税人搬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因居处、运营地址变化,依照相关规则,在工商行政处理部门作改动挂号处理,但因触及改动税务挂号机关,需求处理刊出税务挂号偏从头处理税务挂号的,在迁达地从头处理税务挂号后,其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予以保存,处理刊出税务挂号前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答应持续抵扣。由此可见,该公司因居处、运营地址变化,在工商行政处理部门作改动挂号处理,并依法在迁达地处理税务挂号后,其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能够保存,不用从头确定。一起,对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能够持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