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劳动合同解除后 用人单位扣留或拒绝转递劳动者的个人档案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14:59

劳作合同免除后,用人单位拘留或回绝转递劳作者的个人档案合法吗?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作者处理免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包含向劳作者出具免除劳作合同的证明、搬运个人人事档案等。原劳作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员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则》第十八条规则:企业员工调集、辞去职务、免除劳作合同或被开除、解雇等,应由员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大街劳作(安排人事)部分。员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往后还预备选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企业员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则,转递档案应恪守下列规则:(1)经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禁绝邮递或交自己自带。(2)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一致规则的“企业员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挂号,并密封包装。(3)对转出的资料,不得拘留或分批转出。(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当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掉。
因而,不管劳作者以何种方法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用人单位以扣押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手法要挟劳作者的做法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以劳作者在脱离单位时不交培训费、不退住宅、不付出违约金等为由拘留劳作者的个人档案的做法也是过错的。四、薪酬付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