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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消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00:59

典当权和其他民事权力相同,在特定的条件下发生,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消除。典当权的消除尽管在《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中均未明确提出,但依据有关法令的规则和实践运用中的状况来看,典当权的消除有以下几种方法:
以完成的方法消除
典当权完成后原有的典当合同停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力、责任联系免除,典当权天然消除。
因典当权人的抛弃而消除
在典当合同签定后,在实行过程中典当权人主动抛弃典当权,主动的退到一般债权人的位置,抛弃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这时典当权因典当权人的抛弃而消除
因典当合同的无效而消除
典当合同的无效包含多种形式的无效,合同无效,典当权天然无效,典当权因合同无效而消除,典当合同的无效包含因主体不合格而形成的无效,因客体不合格而形成的无效和因内容不合格而形成的无效等。
首要,来看因主体不合格而形成的无效,这主要是指设定典当的当事人因不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使典当行为无效,典当行为无效,典当权天然无效,典当权因无效而消除。
其次,客体的无效,《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对不得典当的产业做了明确规则,假如用该条规则的产业作为典当物缔结典当合同,合同是无效的,由于违背了法令关于典当物的规则。
第三、合同内容无效
典当合同的内容同其他经济合同相同,都不得违背法令规则,不危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的仁慈习俗,不然合同便是无效合同,典当合同相同如此,假如合同内容违背了法令的上述规则,则合同无效,典当权天然也无效。
第四、程序不符合法令规则的典当合同无效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的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起收效。”这就限制性的规则了典当合同的挂号准则,假如仅仅两边当事人签字而未挂号,典当合同自始没有法令效力,典当权也就自始不存在。
典当权的部分消除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基本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规则“当事人未处理典当物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这一规则就确认了典当权的部分消除,也便是说典当权人尽管可以以典当权对立其他债务人,但不能对立对典当物建议权力的第三人,这仅指须挂号的典当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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