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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6:01

《破产规则》第23条规则,连带债款人之一或许数人破产的,债款人可就悉数债款向该债款人或许各债款人行使权力,申报债款。债款人未申报债款的,其他连带债款人可就将来或许承当的债款申报债款。依据该规则,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供给担保,债款人能够向清算组申报债款。因而,因为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责任转化为现时责任而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契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以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款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款人清偿债款之后,可依据有关法令的规则能够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可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怎么、是否具有清偿才能都具有非常的不承认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作业完毕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款人的清偿份额是不或许承认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因为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款的数额尚无法承认。因而,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款清偿之前无法承认,不契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则的作为财物独自承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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