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05:32【事例简介】
2010年7月1日,某物业办理公司与王某签定物业办理服务协议,向业主王某供给物业服务,在合同实行到2012年7月1日,王某以家中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经数次催要无果,2016年5月9日物业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恳求判定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办理服务费和违约金。
【两边观念】
原告供给了物业服务协议,以证明原告的收费依据;供给缴(催)费通知单若干,证明建议权力,未过诉讼时效。原告以为,两边签定有物业办理服务协议,依据协议,物业公司有权力收取服务费和违约金。
被告以为,自家失窃,孩子遭到惊吓,跟小区内监控没有晚上录像功用有联系,保安也没有尽到安全维护职责,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缝隙。两边未就此事达成协议,因而自己有权拒交物业费。此外,被告要求原告补偿物品丢失及孩子精神丢失费。
【审理成果】
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原告物业费。
律师说法
1、物业公司要求付出物业费合法有据
该案中,两边签定的物业服务协议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两边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责任,物业公司供给服务,业主付出物业费。原告供给了物业服务,因而要求付出物业费的建议合法有据,应当支撑。
2、业主不交物业费事出有因,物业公司应承当必定职责
该案中,业主不交纳物业费,是因为家中失窃,归于事出有因,物业公司应当承当职责,物业公司要求业主付出违约金的诉讼恳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撑。
3、业主要求补偿丢失不归于本案审理内容,能够另案申述
该案中,被告提起的反诉与本案并不是同一法令联系,被告能够另案申述原告。此外,被告假如对物业公司供给的服务不满意,能够经过业主大会合法程序辞退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不满意,能够拒交物业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回绝交纳或许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恳求业主付出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八条业主大会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则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后,业主委员会恳求免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一起决议:
(一)拟定和修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拟定和修正建筑物及其隶属设备的办理规约;
(三)推举业主委员会或许替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许其他办理人;
(五)筹措和运用建筑物及其隶属设备的修理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隶属设备;
(七)有关共有和一起办理权力的其他严重事项。
决议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则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赞同。决议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
【提示】
小区业主与物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两边仅就合同实行受约束,非权力责任对向的抗辩是无法得到支撑的。假如是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能够经合法程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遭受危害的,能够要求补偿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