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7:51关于印发《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作能力程度断定规范(试行)》的告诉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作能力程度断定作业,我部安排拟定了《员工非因工伤残或
因病丢失劳作能力程度断定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作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作能力程度断定规范(试行)
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作能力程度断定规范,是劳作者因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则的医疗期满或医疗完结时经过医学查看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断定定论的准则和根据。
1 规模
本规范规则了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作能力程度的断定准则和分级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作能力断守时,对其身体器官残缺或功用丢失程度的断定。
2 总则
2.1本规范分彻底丢失劳作能力和大部分丢失劳作能力两个程度层次。
2.2本规范中的彻底丢失劳作能力,是指因危害或疾病形成人体安排器官缺失、严峻残缺、变形或严峻危害,致使伤病的安排器官或生理功用彻底丢失或存在严峻功用妨碍。
2.3 本规范中的大部分丢失劳作能力,是指因危害或疾病形成人体安排器官大部分缺失、显着变形或危害,致使受损安排器官功用中等度以上妨碍。
2.4 假如伤病员工一起契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丢失劳作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彻底丢失劳作能力”。
2.5 本规范将《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断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别离列为本规范的彻底丢失劳作能力和大部分丢失劳作能力的规模。
3 断定准则
3.1 本规范中劳作能力丢失程度首要以身体器官残缺或功用妨碍程度作为断定根据。
3.2 本规范中对功用妨碍的断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完结时所作的医学查看成果为根据。
4 断定根据
4.1 彻底丢失劳作能力的条件
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医治后遗有下列状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