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有没有时间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5: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则,请求实行的期间为二年。请求实行时效的间断、间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间断、间断的规则。前款规则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则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法律文书规则分期实行的,从规则的每次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法律文书未规则实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收效之日起核算。
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则,人民法院自收到请求实行书之日起超越六个月未实行的,请求实行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实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责令原人民法院在必定期限内实行,也能够决议由本院实行或许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实行案子若干期限的规则》第一条规则,被实行人有财产可供实行的案子,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实行案子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伸实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同意。请求延伸实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则,人民法院自收到请求实行书之日起超越六个月未实行的,请求实行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实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责令原人民法院在必定期限内实行,也能够决议由本院实行或许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实行案子若干期限的规则》第一条规则,被实行人有财产可供实行的案子,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实行案子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伸实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同意。请求延伸实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