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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现状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2:04

行政权是国家办理社会得重要手法,也是社会生活中运用最为广泛、社会群众触摸最多的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权假如被乱用,将会对社会形成极大的损伤。因而,在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权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才干真实做到既满意社会办理的需求、又保护普通百姓的利益。因而,我国从1989年开端,相继出台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1994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行政监察法》(1997年)以及《行政复议法》(1999年),将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归入司法检查的规模,逐渐加强了对行政权的法令束缚。跟着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行政许可从此有法可依。可是,作为我国行政法令实践中常常运用的行政强制办法手法,在专门立法上却是一个空白,仅仅零星散见于不同的单项立法中并且是不完全的规则,没有一个完好的描绘,比方什么是行政强制办法?怎么了解、标准和掌握行政强制办法?在立法上、理论上和实务中却存在许多不同的知道。作为在底层法令第一线的法令人员,依据多年的法令经历,对我国的行政强制办法也有自己的一些知道和观点,在此与各位沟通一下。
一、行政强制办法的概念
什么叫行政强制办法呢?在我国的现行法令法规中,并没有清晰的规则。笔者最早见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中规则的“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对产业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办法”,之后,在《行政复议法》、《立法法》中也只要相似罗列式的规则而没有清晰的概念。其他则散见于如《商标法》第55条等零星规则,但均仅仅规则法令机关能够采纳查封、拘留(押)等行政强制办法。结合笔者多年的行政法令作业实践和有关的法令规则,笔者以为:所谓行政强制办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以下总称法令机关)在调查和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为了防备或阻止违法行为或为了避免违法行为的社会损害结果发作或进一步扩展,行政机关作业人员按照法令或行政法规的规则,经其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对涉案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资产采纳的约束其行使权力的临时性强制手法。它应当具有如下特色:1、主体的专特点,是由具有法令权的机关行使。包含有权行政机关和依法建立的具有行政法令权的事业单位和依法被授权的安排。2、具有时限性,它是一种临时性的办法,并且是内行政处理决议之前所采纳的,这也是它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最大差异。笔者以为,强制办法一不宜超越3个月。3、其意图是防备或阻止违法行为或为了避免违法行为的社会损害结果发作或进一步扩展。4、施行的目标包含当事人涉案的资产乃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5、可诉性。由于行政强制办法对当事人的权益有严重影响,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合法损害,有必要赋予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所采纳的强制办法的最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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