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造成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20:57土地运用权人将土地典当后,并不损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运用权时,应奉告典当权人。
法律咨询:
受让方获得土地运用权,后典当给银行获得借款,在本合同缔结后,受让方未能开发土地,形成搁置满两年,政府无偿回收,则银行的典当权失败,而此刻受让方已无力归还借款,问题1、银行怎么完成典当权?2、政府是否应该补偿典当权人?3、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答:
依据《搁置土地处置方法》(疆土资源部第5号令)第三条规则,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对其承认的搁置土地,应当告诉土地运用者,拟定该宗搁置土地处置计划,搁置土地上依法建立典当权的,还应告诉的典当权人参加处置计划的拟定作业。处置计划经原同意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组织施行。
处置计划能够挑选以下方法:
(一)延伸开发建造时刻,但最长不得超越1年;
(二)改动土地用处,处理有关手续后持续开发建造;
(三)组织暂时运用,待原项目开发建造条件具有后,从头同意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运用者置换其他等价搁置
土地或许现有建造用地进行开发建造;
(五)政府采纳投标、拍卖等方法承认新的土地运用者,对原建造项目持续开发建造,并对原土地运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运用者与政府签定土地运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运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运用者需求运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运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好供给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分行为形成的搁置土地,土地运用者付出部分土地有偿运用费或许征地费的,除挑选前款规则的方法以外,能够依照实践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份额折算,承认相应土地给原土地运用者运用,其余部分由政府回收。
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运用权典当的条件及准备作业
1、土地运用权典当有必要以初始土地挂号作为条件,收取土地运用证。
2、以划拨、租借、入股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有必要连同地上建筑物一起典当。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能够典当。
3、土地运用权典当应当进行地价评价。
(1)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由典当人托付具有土地评价资历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评价成果由典当权人认可并经疆土管理部分承认后,发放承认文件,并同意典当;
(2)以划拨、租借、入股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可按不同的用处、性质实施差额典当,由典当人托付具有土地评价资历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评价成果经土地管理部分承认,发放承认文件并同意典当,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典当人和典当权人签定典当合同。
4、典当人向土地管理部分申领《典当许可证》。土地管理部分在《典当许可证》上应依据不同的用地性质规则该宗地典当率,最高典当金额。一起在《典当许可证》上注明“本证仅作为能够典当之证明,在借款,典当协议签定后,应到疆土部分处理典当挂号,未经挂号的典当行为无效”这一限制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