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企业没有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下能获得怎样的差额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9:32案情回放:
郭某于1995年11月进入上海某公司作业。两边自1999年1月1日起签定劳作合同,最终续签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6年1月1日起,郭某每月薪酬由2000元/月调整为50000元/年。
2007年1月1日郭某与公司签定劳作合同,约好郭某担任总经理助理作业,薪酬实施年薪制,全年50000元,先发90%,年终查核后再发10%。2008年1月1日,两边又签定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劳作合同,约好郭某根本薪酬按实践发放,未约好年薪薪酬。
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郭某每月收取薪酬分别为2994。60元、3274。60元、2994。60元、2994。60元。郭某担任总经理助理期间,兼任公司员工薪酬付出明细表的制作人、审阅人,也是社会保险费交纳的详细经办人。
2007年11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作业管理中心因公司原申报城保参保人员作业性收入总额与城保人员全年发放薪酬总额审计定论不一致而向公司宣布整改通知书,其间郭某原申报月均匀薪酬性收入为4166元,调整后上年月均匀实践薪酬性收入为3895。90元。
而公司按4166元/月为基数为郭某交纳2007年度和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可是,除了上述薪酬之外,2007年1月公司还付出了郭某2006年度年终奖40000元、2007年3月付出郭某2006年奖金15000元、2008年1月公司付出郭某年终奖30000元。
2008年5月13日,郭某以公司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免除两边劳作联系,郭某表明其提出的“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是指公司2007年至2008年的社会保险费未足额交纳。
裁判成果: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未足额为郭某交纳社会保险费,郭某免除与公司的劳作合同,公司是否应当依照法定规范向其付出经济补偿。
2008年5月28日,郭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公司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78714元,该会判决对郭某的申述恳求不予支撑。郭某不服,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也驳回了郭某的诉讼恳求。
法院以为,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根本责任。
事例分析:
(一)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一般不归于《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求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
对此,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未交纳”、“未足额交纳”、“未及时交纳”均归于“未依法交纳”。因而,在这三种状况下,劳作者免除与用人单位的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均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别的一种观念以为,《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未依法交纳”应严厉控制在“未交纳”,而不应该将为“未足额交纳”、和“未及时交纳”也包括在内,只要在用人单位未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时,劳作者据此免除与用人单位的劳作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
现在,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也是采用了第二种观念。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定见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和交纳社保金,是根本责任。可是,劳作报酬和社保金的核算规范,在实践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假如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状况,然后延迟付出或回绝付出的,才归于立法所要规制的目标。因而,用人单位因片面歹意而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或“未交纳”社保金的,能够作为劳作者免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核算规范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或未交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作者免除合同的根据。能够看出,上海高院的该定见实践上是放宽了对用人单位的控制,减少了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的时机。
(二)未足额、未及时交纳的法律责任是依照法定规范进行补缴及时足额地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根本责任。假如用人单位未及时、未足额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作者能够提起劳作争议处理程序,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法定规范补缴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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