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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2:32

小微企业的概念
“小微企业”的概念并非源自税收范畴,精确的称号应为“小型、微型企业”,原意是对企业规模的划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规则,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6月联合出台《中小企业划型规范规则》(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依据企业从业人员、运营收入、财物总额等目标,结合职业特色,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指其间的两类企业。
需求特别提示留意的是:在近两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对小微企业减免印花税、运营税、增值税的专项税收优惠方针,关于怎么了解和履行相关税收减免方针,则需细心体会相关方针文件对减免税事项的遣词和具体规则,不能只看文件标题就轻率处事,呈现“望题生义”的误差。
依照国家现行税收方针规则,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定的告贷合同免征印花税。相关小型、微型企业的确定,即按《中小企业划型规范规则》的有关规则履行。
而从2014年10月开端履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撑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运营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4〕71号)规则“对月出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运营额2万元至3万元的运营税交税人,免征运营税。”细心剖析文件正文的遣词,该项免税优惠方针的适用目标是有玄机的:
即享用月出售额不超越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适用目标依然只限于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而享用月运营额不超越3万元免征运营税的适用目标涵盖了一切运营税交税人,包含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不只仅限于文件标题中的“小微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交税人,完好的表述应为“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该名词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但并未对小型微利企业直接作出界定,而是规则“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继而规则:所称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1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越8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也就是说至今停止,并没有“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界定而只要“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概念。
从2010年开端,国家对部分“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再给予折半交税的优惠方针:2010年至2011年,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2012年至2013年,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起,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从2015年开端,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包含查账交税和核定交税的交税人),其所得均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交税人的概念
“小规模交税人”源自增值税的规则,特指增值税交税人中的一类。依照现行税法规则,增值税交税人分为一般交税人和小规模交税人,小规模交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获得的出售额乘以征收率核算应纳增值税额。
以交税人接连不超越12个月的运营期内累计获得的应征增值税出售额(包含免税出售额)为划定规范,不超越以下规范的为小规模交税人:从事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出产性加工、修补修配应税劳务(含兼营货品批发或零售)的交税人,应税出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从事出售货品(批发或零售)的交税人,应税出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的;供给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的交税人,应税服务出售额未超越500万元(含)的。兼有出售货品、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且不常常发作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依照小规模交税人交税。另,年应税出售额未超越小规模交税人规范以及新开业的交税人,如契合相关规则条件,也能够请求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
三小交税人差异及交集
“三小”交税人,其外延互有交错,看似如同差异不大,乃至是彼此兼之,如有的小型微利企业一起也系小微企业,或许有些小规模交税人既归于小微企业一起还归于小型微利企业。但实际上,三者有彻底不同的特指目标,个中差异很大:
事例一:甲修建企业,财物总额5000万元,年运营收入2000万元,归于小型企业,可是其年度应交税所得额高于30万元,或许虽低于30万元,但其财物总额高于1000万元;乙物业管理公司契合微型企业规范,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也低于30万元,但从业人员有90人,该甲、乙企业均不契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不得享用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方针。
事例二:A工业企业虽归于微型企业,但年出售额超越50万元,确定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营改增试点的小型企业B公司,年应税服务出售额60万元,虽远未超越500万元的小规模交税人规范,但自愿请求确定为一般交税人。假定在2014年,A企业4季度获得出售额8万元,B公司10月获得出售额3万元,该A、B两企业尽管契合小微企业规范,但不是小规模交税人,因而均不得享用月出售额不超越3万元(季度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综上能够看出,“三小”企业分归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运营税、增值税的特指交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特定优惠目标;小微企业归于企业规模划型中的两类企业,但可享用印花税、运营税的特定免税优惠;小规模交税人为增值税交税人中独有的一类,可享用增值税的特定免税优惠。别的,“小型微利企业”现阶段是指企业交税人和个体工商户但不包含自然人个人,而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既包含企业也包含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个人。
鉴于“三小”交税人的不同概念内在与所能享用的税收优惠休戚相关,即契合各自条件、规范的,可享用不同税种的规则税收优惠,因而,正确把握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小规模交税人这“三小”交税人的断定规范,关于交税人精确享用税收优惠方针,税务人员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均至关重要。反之,则将引起税收危险。主张随时重视最新税收方针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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